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種類?本文由胡雲律師團隊編輯整理(胡雲:四川胡雲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執業二十年,長期專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辯護及代理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網絡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辯護及代理),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種類?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種類
成都律師:申請訴訟證據保全,應當符合哪些條件?本文由胡雲律師團隊編輯整理(胡雲:四川胡雲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執業二十年,長期專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辯護及代理。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網絡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辯護及代理)
四川胡雲律師事務所 胡雲律師
最高院民一庭:當事人申請訴訟證據保全,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當事人申請訴訟證據保全,應當符合的條件如下:
其一,申請保全的證據在形式上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有意義,即保全的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在形式上具有關聯性。至于實質上是否相關聯、證明價值大小,屬于證據實質審查的問題,并不在人民法院審查證據保全申請考慮之列。
其二,證據有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證據将不複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難以調取。
其三,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當事人申請的行為,被視為當事人舉證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對待,因此,申請行為需要與舉證行為一樣遵守舉證期限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與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也規定,“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此外,要求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主要考慮對證據的保全行為涉及訴訟的實體内容,對當事人的權利影響較大,故在程序上應較為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