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沈外
連日來,南甯的杜女士都為一起官司夜不能寐。此前,她的網店銷售了“荔浦芋頭仔”,而今她被荔浦市名特優農産品協會告上法庭,索賠30萬元。協會起訴的理由是,杜女士網店售賣貨品的标題中有“荔浦芋”等字樣,而“荔浦芋”是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
荔浦市名特優農産品協會會長秦竹表示,他們維權不是為了掙錢,是想規範荔浦芋市場。
9月15日,這起商标侵權案将在南甯市良慶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悉,與杜女士有相似遭遇的還有3人,4人被共計索賠90萬元。
電商賣荔浦芋頭仔被起訴索賠
連日來,南甯的杜女士晚上都睡不好。今年8月19日,杜女士接到法院電話,通知她被起訴了,要求她去參加今年9月15日在良慶區人民法院舉行的庭審。
極目新聞記者從杜女士提供的民事起訴狀看到,訴訟原告為荔浦市名特優農産品協會。起訴狀稱,被告杜女士在某網上購物平台開設店鋪,有貨品的标題中使用“荔浦芋”等字樣,屬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原告的相同的商标,影響原告“荔浦芋”商标的品牌價值,構成商标侵權。且被告就其侵權産品線上總銷量已達到10萬 件,即使以店鋪顯示的最低單價6.35元計算,被告線上銷量額已達63.5萬多元,其非法獲利極其巨大。
荔浦芋(圖源:荔浦市融媒體中心)
原告認為,被告在貨品标題中故意使用了原告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使自己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的機會和不當利益,給原告造成損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權行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其實施商标侵權和不正當競争侵權行為所緻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币30萬元。
拿到起訴狀和開庭通知後,杜女士非常震驚。杜女士稱,她去年在網上開店售賣農産品,但因為諸多原因虧了十幾萬元,今年4月已申請關店,8月店鋪正式關閉,如今自己已懷孕在家養胎,誰知竟被起訴,要求她賠償30萬元,“我産品标題上寫的是‘荔浦芋頭仔’,品種和‘荔浦芋’不一樣。”
與杜女士有同樣遭遇的還有南甯的其他三名商戶,四人共計被索賠90萬元。商戶陳女士也因網店售賣産品标題包含有“荔浦芋”等字樣,被上述協會起訴賠償40萬元。8月23日,她曾給對方律師打電話希望和解,對方表示,如果和解,也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陳女士稱,之前那些銷量都是虧本低價銷售沖量的,實際上他們并沒有掙到那麼多錢。無論是按照起訴狀裡的40萬元還是和解所需的錢,對于她而言都是無法承受的。
協會稱是為了規範荔浦芋市場
“我們不是為了掙錢,是想規範荔浦芋市場,希望電商、企業都能規範銷售的産品。”9月1日上午,荔浦市名特優農産品協會會長秦竹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荔浦芋商标和地理标志屬于公共資源,即所有在荔浦種植的符合标準的芋頭都可以使用,但是在電商上若銷售的不是在荔浦種植的荔浦芋,其行為便涉嫌侵權。
杜女士被起訴(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資料顯示,荔浦芋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市特産,以營養豐富、肉質酥軟、味道芬芳著稱。2005年12月28日,原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對“荔浦芋”實施地理标志産品保護。2019年11月15日,荔浦芋入選中國農業品牌目錄。使用“荔浦芋”證明商标的條件包括,适宜荔浦芋種植區域内,遵循荔浦市農業農村區對荔浦芋的栽培技術規範進行生産管理,采用統一提供的種子,生産出的荔浦芋具有荔浦芋的相關特征。
秦竹表示,荔浦芋于2015年被認證為農産品地理标志後協會就開始着手維權,目前已陸續進入司法程序。對于使用荔浦芋地标,協會有一套規範的流程,在荔浦種植的荔浦芋,如果需協會這邊提供地标,需要提出申請,協會要到種植地點審核。如果沒有申請也可以使用荔浦芋的名稱,但須有芋頭是出自荔浦的證明,“訴訟中,如果商戶能夠提供處芋頭産自荔浦的證據,都是可以舉證的。”
至于能否舉證,杜女士等表示,她是去批發市場拿貨的,很多都沒有留存票據。
官方表示等待司法部門處理結果
9月1日,荔浦市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目前他們已與相關人員了解過情況。由于目前案件還在訴訟階段,還是要看法院判決結果。
荔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荔浦芋是獲得了地理證明商标、地理标識保護産品及地理标志農産品三個标識。目前市場上确實有不少假冒的荔浦芋,這也是監管上的難點。荔浦市名特優農産品協會是荔浦市民政局審批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荔浦芋證明商标的注冊人,若協會認為荔浦芋的注冊商标有被侵權,是可以采取司法手段進行維權的。該工作人員稱,如果被起訴的商家有疑問和困難,可以緻電該局詢問,他們也會給商家提供咨詢服務和相關幫助。
杜女士的寶貝标題(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柴欣律師表示,依據《商标法》規定,商标分為普通商品商标、服務商标、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本案中的“荔浦芋”商标屬于證明商标,協會有權對侵權商家提起訴訟,尤其是針對假冒産地、假冒“荔浦芋”的不法商家。但是協會無權進行壟斷,更無權排擠其他商家對正常産于荔浦的芋頭進行合法使用,如果商家銷售的芋頭的确産自荔浦,商家僅為了标明其産地,不存在虛假宣傳,則不存在違法違規。如果芋頭不産自荔浦,而商家稱是“荔浦芋”,一則涉嫌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二則也涉嫌假冒産地和不正當競争。另外,依據《商标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而柴欣律師建議廣大商戶保留合法進貨來源的有關憑證,比如進貨協議、送貨單、上級經銷商的資質證明文件,以便被起訴索賠後能提供有效證據,減免自己的賠償責任。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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