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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明确的重點監管的六類人員
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洩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内,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本條是關于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監察人員的保密管理和從業限制,防止發生失洩密問題,避免利益沖突。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的規定。監察工作涉及大量國家秘密和工作機密,要嚴格防範監察人員在工作中接觸的秘密因為人員流動而流失,讓保密責任與離崗離職的監察人員如影随形。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紀律,在脫密期内自覺遵守就業、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離崗離職後涉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二款是關于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從業限制的規定。法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辭職後都有從業限制規定。監察人員掌握監察權,不僅要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格約束,而且也要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關于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内,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緻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内容産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征求原單位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監察人員是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不适用本條第二款關于從業限制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被動離職人員,已經失去良好的個人信譽,離職後即使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也難以在原單位發揮影響力。但是,監察機關涉密人員是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仍要遵守本條第一款關于脫密期管理的要求。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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