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是有規定的,不是随便找幾個人就能開會,要按照規定達到一定的人數,召開會議才具有合法性,表決才方可有效,否則就是不合法,千萬不要糊來。
村民代表是農村集體的骨幹力量,是經過全村有選舉權的農民“推選”産生的,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廣泛性和代表性。
村民代表是代表全村農民行使代表權,嚴肅一點說,有一定的權威性,經過會議讨論表決的決議,就是村民委員會的行為規範,村民委員會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必須按照代表會議的決議執行。
既然村民代表如此重要,那随便找幾個代表就能把事定下來吧?并不是哪個個人說了算,村民代表會議才算是個整體,隻有召開會議,在會議上形成的決議才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每一個個人,是不能替代大家的。因此,法律才作岀規定,召開村代表會議時,必須要達到一定的人數。
在農村有經驗的村支書或村委會主任,為了能把會議開好,為了能使會議形成的決議更有執行力,更能體現全體村民的意願,一般都是事先把會議内容充分準備好,并且把需要讨論的議題,事先通知村民代表,讓村民代表事先能和村民“通氣”,讓村民代表事先醞釀,在正式開會時,正反兩方面的意見就會更加清楚,讨論結果容易形成共識,也能很好的反映農民的意願,這樣形成的決議,更加真實可行。
村民代表正式開會前,要首先清點人數,當場公布人數。根據農村人口多少,每一個村推舉的村民代表總數不盡相同,但召開會議時,代表與會人數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正式開會。不夠這個比例,無論是開會還是表決,都是無效的。
表決要少數服從多數,但少數人的意見也應當寫進會議記錄裡,記清楚多少人贊同,多少人反對。
有些個别地方,由于召開會議比較麻煩,采取以走訪代替會議的做法,村幹部找幾個人下到村代表家裡,以争求意見的方式,簽上字就算表決。這種方式是不符合法律的,千萬要杜絕這種做法。如果這樣做了,傷害了農民利益,農民上訪,造成後果,領導是難以負起責任的。如今農村也是依法行政,法制社會,農民人人懂法,村幹部更要以身作則,帶頭遵法守法,依法辦事,讓村民代表真正成為農民的代言人,成為新農村建設的維護人,這樣才能創造一個風清氣正的新農村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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