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會公衆法律意識的提高,為避免因繼承問題産生糾紛,不少老年人更能客觀的面對身後事,提前寫好遺囑也是一個常見的現象。
出于中國傳統的家庭觀念,更是受“隔代親”的影響,有的老人直接在遺囑中明确表明“房子由孫子XXX繼承”(所有法定繼承人均健在)。
在繼承案件中,房産事關重大财産利益,在确保遺囑不存在任何瑕疵的情形下,繼承時能否按照老人的意願順利實現讓孫子繼承房産?
(一)該遺囑的性質屬于遺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孫子并不屬于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在兒子健在的情形下,孫子并不屬于法定繼承人。所以,遺囑中為孫子設定的權利屬于遺贈,應當适用法定繼承中關于遺贈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繼承開始後,超過六十日不明确表示接受,有可能喪失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60日内明确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如果什麼行為也沒有,則默認為放棄。
但是,如果在遺囑中指定兒子為房屋繼承人,因為兒子為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如果沒有任何表示,則默認為接受。
(三)房産的份額并不一定全部屬于立遺囑人
任何人隻能處分自己的财産,然而針對房産類的固定資産,如果本屬于夫妻共同财産,若隻有一位老人立下了遺囑,孫子即使及時表達了接受遺贈的意願,也隻能獲得該房屋的一半産權,另外一半仍屬于法定繼承的範圍。
法律是社會道德的底線,實踐中,大多數人會尊重老人的意願,不會太較真。但是,房屋事關重大财産利益,也是近年容易産生繼承糾紛的領域,對于相關的法律規定需要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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