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離職,根據《勞動法》,你提前3天通知公司即可。實際中,試用期都是上午提出離職,下午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走人了。
本身過去試用期是可以不簽勞動合同的,隻不過新的《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出來後,主要目的是保護求職者的,對員工沒有太大約束力。
也有人合同裡面簽了違約金,你自己可以預防,發Offer給你的時候就可以談好這個違約金。再說,好公司為何會約定違約金呢?垃圾公司才有。當然,具體情況太多,你一來就享受了公司各種福利和為時幾年的巨額成本,當然也是要收你的違約金的。這個話題不多做讨論,具體以後有時間再寫“合同期内的違約金要不要交?”情況太多,複雜,一兩句話拎不清楚。
回到我們要講的這辭職問題本身,你說辭職需要理由不?
對于辭職理由,無論你是處于試用期,還是已經轉正成了正式工,你最好說是你的家庭原因,或者“個人原因”,也就是你遇到了某“不可抗力”,就是要走,你是無辜辭職。
向領導提出辭職時,辭職信裡也不需要寫原因,你直接“我XXX向公司申請離職,請批準!”不需要寫啥原因。
原因可以放到幾天後領導還是大領導挽留你時,你屆時口頭說,也可以留到其他同事問你時,你默默一笑之中,你可以笑而不語。
當然,向主管提出離職後,你不需要将自己提出辭職的事,透露給主管和人事之外的任何其他同事,隻字不提最好。至于領導啥時内部宣布你辭職的消息,或者她他宣布還是不宣布,等等,就不是你的事情了,你要說也等主管宣布了再說。
再進一步,到底需不需要告訴領導或者同事你的下家是哪公司?當然沒必要,正常你入職大概一個月後,就會有人聯系你,問你在哪家新公司。還是委婉推掉,不要告訴他她。過了一年,終于有人發現你在哪家知名上班後,随他。不過此時人家也大多數情況已經将你忘了,今日相處的同事,實際上都是你生命中的過客。總之,“悄悄地走”,無須帶走一片雲彩。
轉正之後的離職,一般需要一個月,這是交接期,正常這一個月就是你最好的面試時間,領導和公司都會對你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你别傻到真的“站好最後一班崗”,有面試有不去!那是你太傻,要麼你是來職場體驗人生的。
從标準化的角度來看,辭職也是有流程的,其中有個“領導挽留”,大家記住,盡量别被領導一碗雞湯,就真的被挽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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