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如何理解規則運用中一個很有意思的術語:知道或幾乎肯定》提到的案例(見文後鍊接),有球友問:如果走到果嶺後發現球進洞了,算不算一杆進洞?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
所述案例的實際情況,是到果嶺後找不到球了,按規則隻能做遺失球處理。
如果是發現球進洞了,或者在果嶺邊的罰杆區内找到了初始球,或者發現初始球卡在某一堆長草中等等,那就屬于确定了初始球的最後狀态,必須在球場的現有狀态和球的現有位置打球——進洞了就不用再打了,下水了就按罰杆區規則處置,在長草中就想辦法救出來或宣布不可打。
球友提出來的問題是:怎麼找不到就算遺失球、在洞裡面發現的就算進洞了呢?誰能保證不是其他人或者什麼阿貓阿狗之類把球給弄進洞的?
這同樣屬于規則運用時判定事實的問題。
發現球進了洞(包括下水或進長草等),無非也是兩種可能:
第一,本來已經在果嶺上靜止了的球,因為重力、自然擾動因素或風吹等又滾動了,最後靜止在某個新的地點(洞内、長草、罰杆區等)。
第二,本來已經在果嶺上靜止了的球,被小貓小狗之類的動物弄動了,或者被其他人惡作劇(踢一腳、丢進洞等),最後靜止在某個新的地點(洞内、長草、罰杆區等)。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不罰杆,球最後在哪就在哪處理第二杆。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也不罰杆,換一個球,估計一個球原來在果嶺上靜止的地點放置球,打第二杆。
那麼?是不是其他人或者什麼阿貓阿狗之類把球給弄進洞的?
當然有這個可能——但是,必須找到确切的證據(如有人看到了這個情況),不能以主觀推測作為判定事實的依據。
按照規則的公平精神,這時候适用的處置原則,就是對球員有利——如果有證據表明是發生了第二種情況,那就按靜止的球被外部因素移動這條規則來處理,否則就按第一種情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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