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意離婚财産怎麼分配?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确了夫妻共同财産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财産的内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财産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财産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産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争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夫妻同意離婚财産怎麼分配?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夫妻同意離婚财産怎麼分配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确了夫妻共同财産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财産的内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财産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财産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産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争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财産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在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産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産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産的約定制度。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夫妻離婚後财産的分配,是問題解決的關鍵,所以自己要積極的尋求有關人員的幫助,這樣就可以合理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此類問題引發的糾紛還是較多的,因此當事人隻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就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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