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于2005年9月注冊成立,2016年被吊銷營業執照。孟某某在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在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期間,于2009年9月,為逃避繳納稅款,采取“大頭小尾”的方式,對外開具《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逃避繳納稅款數額22517647.99元。2009年該公司應納稅額22803163.74元,逃避繳納稅款額占應納稅額比例為98.75%。經稅務機關稅務處理、行政處罰後,仍不繳納稅款。
公訴機關認為,案涉公司采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孟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以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孟某某、陳某某犯逃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公司采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孟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陳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二人均構成逃稅罪且系共同犯罪。結合其他量刑情節,法院判決被告人孟某某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向被告人孟某某追繳應納稅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一萬七千六百四十七元九角九分,上繳國庫。
三、律師說法
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吳建華律師提示,“大頭小尾”開具發票也就是所謂的“套開發票”,意思就是開票方在對外開具發票時,未将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交付給購貨方的發票聯金額較大、銷售方自留的存根和記賬聯金額較小的發票違法行為。銷售方之所以進行“大頭小尾”的操作,一般主要是為了隐匿銷售收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從而達到逃稅的不法目的。
從法律對發票開具行為本身的規制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違反該發票一次性如實開具要求的,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從“大頭小尾”的法律後果看,也存在着被認定為虛開(與實際銷貨不符)或逃稅的法律風險。當然,在如今以數控稅的時代,“大頭小尾”的行為或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需要說明的是,本案發票開具的時間是在2009年,在公司被吊銷後的2021年仍然被查處判刑。這也充分印證了“對偷逃稅款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追征期限限制”的規定,也說明了稅務違法犯罪行為法律風險的長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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