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就要他的全家一起來受刑罰處罰,這種“株連” 親屬的連帶刑事責任是中國古代刑事法生的重要特色之一。
“株連”在法律上的正式稱呼叫做“收孥”或“緣坐”,如果全部抓住處死的叫“族誅”。
中國古代強調家族倫理,于是就設計出讓一人犯罪、全家受罰的處罰方式,來警告人們不得輕易觸犯法律。
說起這“株連九族”的由來,可追溯至夏商時期,此等刑罰最違背人性,一人犯罪或殺或剮也就罷了,何必牽連家人,但封建王朝的統治者們卻不這樣想,殺你一個不過瘾,要殺就殺你全家!
古代氏族社會中,有血緣者皆為“族”,有族長有族人,故“株連九族”者,便是由一個人的死罪加載于衆家族成員身上,共同承擔死罪。
追溯到夏商時期,《尚書》中有記載:
夏啟與商湯出征之前,頒布訓詞,其中告誡士卒,若戰事不遵号令者,有私逃叛敵者,若被拿獲需連同其父其子一并受刑處死。
自此之後,這條法令被封建帝王們争先效仿,至大秦之時,始皇帝嬴政便以“族誅”之法約束士卒,開始為“夷三族”,一人有罪,三族中人,不論老幼盡皆處死。
劉邦為帝之後,不但未克制秦之酷法,反倒變本加厲,将“夷三族”改為“夷五族”,五族之内但凡有生者盡皆處死。
自此之後,每朝每代,一層一層往上加碼,最終成為“誅九族”。
到了有明一朝,朱元璋做了皇帝,這種刑罰愈演愈烈,到成祖朱棣的時候,建文忠臣翰林院文學博士方孝孺因觸怒朱棣,而被朱棣下诏“誅其十族”,更是令人膽戰心驚。
滿洲人做了皇帝之後,乾隆皇帝執政晚期,便因“誅九族”太過殘忍為名,廢除了這種刑法,自此“株連九族”這條法令,退出了曆史舞台。
從古代“族誅”的實際情況看,古代九族應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這裡的族人指直系親屬和配偶)
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兒及外孫一家。
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兒子一家。
妻族二:是指嶽父的一家、嶽母的娘家。
株連九族,在古代意味着由一個人的死罪,擴展為家族成員的共同死罪。
這一刑制違背了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統治者的恤刑原則。此刑法的暴虐在中國古代長盛不衰,實在是中國傳統法律中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