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預告登記什麼意思?《物權法》第二十條 【預告登記】,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申請預告登記什麼意思?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申請預告登記什麼意思
《物權法》第二十條 【預告登記】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産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将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産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産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内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預告登記權利人的保護】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産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五條【導緻預告登記失效的“債權消滅”的認定】 買賣不動産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不動産預告登記:
(一)商品房等不動産預售的;
(二)不動産買賣、抵押的;
(三)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生效期間,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不動産權利申請登記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後,債權未消滅且自能夠進行相應的不動産登記之日起3個月内,當事人申請不動産登記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九條 預告登記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産登記證明、債權消滅或者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一)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
(二)債權消滅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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