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一起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的當事人辯護,案件正在審查起訴階段。
當事人家屬打來電話說,檢察院通過當事人的單位帶話說,如果認罪認罰就可以考慮取保候審。臨近春節過年,當事人和家屬都希望能夠早日回家,問我到底認罪還是不認罪。
我的回答是:
當事人本人自始至終都不認可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實。
我閱讀過了全部案卷,我認為本案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我不建議認罪認罰,更反對檢察機關通過取保候審引誘當事人認罪認罰的做法。
《刑事訴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這裡的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也就是說,量刑時公訴機關可以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也可以在訴訟程序上建議簡化處理,适用簡易程序或者簡化程序。但是其中并沒有說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時考量的的依據是不采取羁押措施不緻于發生社會危險性,如逃跑、串供,毀滅證據或者引發新的刑事案件等等。
所以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解決的是案件的結果問題,取保候審解決的是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是否羁押的問題,是兩個層面并不相交的問題。
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置的基本法理上來說,認罪認罰必須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充分認識到認罪認罰的後果,并自覺自願地承認犯罪事實和願意接受處罰結果的情形,自願性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精神内核。如果違背當事人意願的認罪認罰,就是與認罪認罰制度設置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檢察機關以取保候審換取當事人的認罪認罰,勢必形成以羁押相威脅,迫使當事人認罪認罰的不良後果的産生。如果當事人以認罪認罰換取暫時的取保候審,也将自己陷入有罪被罰的不利境地。
因此,面對違背基本事實的指控,和以取保候審換取認罪認罰從寬的錯誤做法,我建議當事人勇敢滴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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