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王某在2016年11月29号于蘭州仕通五菱寶駿4S店購買了一輛榮光小卡,車輛在首保時王某向4s店提出大燈燈光問題,近光和遠光不聚光。4s店做了索賠,将右側前燈進行了更換,更換後效果依然不佳,遠光開啟後右側無燈光照射,王某打算換個燈泡試一下,結果打開燈後蓋發現近光燈和遠光燈用的燈泡竟然不是一個廠家的東西,所以王某認為4S店用副廠産品代替原廠産品。
車輛跑到4600公裡的時候又發現了一個新問題,油表存在不準的問題,這個車的油表是電子顯示,一共有九格,正常車的油表到最後一格後跑一段時間油量報警燈才會亮,可王某的這輛車在還有兩格的時候油量報警燈就會亮起,去4S店做了維修,更換了油量傳感器,可是問題依舊存在,沒有徹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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