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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1、2012年5月,無錫市錫山區重點工程管理中心與南通六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該管理中心将東亭消防中隊營房和辦公用房異地新建工程發包給南通六建,固定單價,合同價款為928.561605萬元。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竣工。2019年1月25日案涉工程經審計總價為922.7753萬元。目前管理中心已支付南通六建工程款738萬元。
2、關于該工程的承包與轉包情況,在其他關聯案件中,王東生的父親王林生陳述,案涉工程系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從其兒子王東生處承包,王林生又将其中木工工程中的人工部分分包給司開國施工,工程款尚未與六建公司結算。
3、王東生陳述,他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他找六建去投标,雙方約定管理費7%,未簽訂書面協議。工程全部由其總承包,一期工程快完工時,業主又将不在合同範圍内的消防大隊東邊三層樓兩間半的土建、裝潢及消防大隊的圍牆工程承包給他,他又将該部分工程轉包給其父親王林生施工,未簽訂書面協議,口頭約定價款120萬元。
4、王林生認可就案涉工程與其子王東生以120萬元結算。南通六建稱王東生系挂靠在其名下,工程竣工後未結算。該案認定王東生與南通六建系挂靠關系,判決王林生向司開國支付工程款57萬元及利息。王東生、南通六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5、南通六建向司開國支付了上述17萬元及利息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東生、王林生等共同向其返還墊付款2813469.18元及利息。王林生又訴至法院,要求其子王東生和南通六建支付轉包工程款。
雙方觀點争執:王東生的父親王林生起訴稱,其子王東生挂靠南通六建承建案涉工程并将部分工程轉包給原告王林生施工,該部分工程造價為128萬元。王東生應支付尾款,南通六建作為被挂靠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南通六建認為,原告與其未訂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其也未就王東生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作出任何形式的擔保。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對其沒有任何合同義務的請求權,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挂靠單位及被挂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主張其就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無合同、法律依據。
王林生之子王東生沒有到庭答辯。
無錫法院觀點:1、非法轉包合同雖然無效,但是不影響權利人依據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王林生與王東生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均認可結算價為120萬元。現南通六建依判決向司開國支付了17萬元及利息,該款實質上系王林生就案涉工程應當承擔的付款義務,故應從王東生對王林生的應付工程款總額中扣除,即王東生還應向王林生支付工程款103萬元。
2、王東生将案涉工程轉包給其父親王林生,故該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系王林生與王東生,即使施工合同無效,王林生也應參照雙方約定向王東生主張工程款。王林生與南通六建之間無合同關系,其與王東生約定施工相關事宜也與南通六建無直接關聯,故其向南通六建主張工程款于法無據。
律師總結:父親向兒子讨要工程款,這是一起很有意思的工程款糾紛,同時也讓我們看到,在利益面前,親情關系是多麼脆弱,父子關系更不例外!本案引發挂靠人将工程轉包後,被挂靠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一般而言,挂靠人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義轉包工程的,轉包合同上有被挂靠人的蓋章,因此,權利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并沒有不妥。而本案,王林生之所以其主張沒有得到支持,一方面其沒有簽訂合同,另一方面南通六建另案起訴王東生為其墊資的問題,在此因素下,法院沒有支持王林生連帶責任的主張。
挂靠、違法分包、層層轉包是工程行業中三大常見的違法行為,其中,違法分包和層層轉包是比較容易判斷的,且主張權利的依據也比較清晰,而挂靠的情形,權利方維權将面臨幾大問題。首先是挂靠關系不好判斷,不好舉證,其次是挂靠關系導緻的責任主體不明。
實踐中,挂靠關系發生時,沒有多少挂靠方有簽訂挂靠協議的意識。此外,挂靠方一旦起訴維權,涉事主體相互不承認實際施工人地位,再加上挂靠方舉證困難,導緻挂靠方陷入不利地位。同時,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義轉包工程的,因為挂靠方很多不具有相應資質,如果轉包合同是以被挂靠公司名義簽訂,那麼轉包人此時向被挂靠方主張權利還有依據,如果隻是挂靠方單方面簽訂,那麼此時轉包方向被挂靠公司主張權利時,法律依據不足,這也是相當難處理的問題。因此,在這類轉包行為中,轉包方一定要和被挂靠公司簽訂相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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