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貨物道路運輸執法基本概念
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規定,對相關術語作如下定義。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
2、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3、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台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
4、網絡貨運經營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使用符合條件的載貨汽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5、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範圍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二、路檢路查主要内容
1、經營者是否使用已取得相應《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主要取證要素:①通過經營者提供的運輸合同或者運輸單據證明裝運貨物的名稱及數量;②根據運輸合同或者運輸單據中記載的聯系方式,與托運人取得聯系,了解貨物名稱、數量、運輸時間、運輸車輛牌号、起訖地、運費等情況;③通過綜 合執法信息系統或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比對,該車未取得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或者相應經營範圍的《道路運輸證》;④通過經營者提供的車輛台賬對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情況進行檢查。
2、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駕駛員是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主要取證要素:①經營者提供從業人員管理台賬,核實其名下從業人員是否持有相應《從業資格證》②根據台賬中《從業資格證》複印件,通過執法 App、執法系統或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等方式比對證件真實有效性③通過運單或者其他證據(如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等)确定從業人員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行為時是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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