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老人去世怎麼處理?祭奠權是一種衍生的民事權利,屬于人格權範疇目前我國《民法典》對祭奠權沒有作出明确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這一權利,遇到此類糾紛時又會如何處理呢?,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家庭糾紛老人去世怎麼處理?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家庭糾紛老人去世怎麼處理
祭奠權是一種衍生的民事權利,屬于人格權範疇。目前我國《民法典》對祭奠權沒有作出明确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這一權利,遇到此類糾紛時又會如何處理呢?
一起來看看下面這起案例:因家庭矛盾,哥哥在老母親去世後未通知妹妹參加葬禮,直至老母親葬入公墓後,妹妹仍不知老母親葬在何處,墓碑上也未刻有妹妹一家的名字。
近日,南京中院審結了這起因為祭奠權引發的糾紛。
案情簡介
蔡某系金大、金二(二者系兄妹,均為化名)之母,生前與金大共同居住。蔡某患病後,金大、金二因治療、照料事宜及其他事情發生矛盾。蔡某因病死亡後,喪事在金大家辦理。金二至金大家參加喪禮時,金大予以阻止。後金大将蔡某骨灰安置在某公墓,墓碑上立碑人僅刻有金大及其妻女的名字,未刻金二一家的名字。
金二遂起訴至法院,請求金大告知其母親蔡某的墓地位于何處并重新制作墓碑,将金二一家的名字刻在墓碑上;要求金大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因金二已通過其他親屬得知母親墓地具體位置,因而對金二要求金大告知墓地在何處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考慮到雙方矛盾的起因及喪葬費的支付情況,金二可自行将其一家的名字刻在墓碑上(位置在金大一家下方适當位置,字體大小應一緻)。另外,金二要求金大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于法無據,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金二的全部訴訟請求。
金二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蔡某生前與金大共同居住生活,蔡某去世後,金大應當及時通知金二關于蔡某去世的消息以及後續喪葬事宜安排,便于金二祭奠。但金大未能及時通知金二,且在金二通過其他親友知道蔡某去世的消息,去金大家中見蔡某最後一面時,金大僅因其與金二之間關于贍養等問題的矛盾,阻止金二見蔡某最後一面,其行為存在不當。金大後未通知金二關于蔡某火化及安葬的相關事宜,侵害了金二作為子女應享有的祭奠母親的人格利益,對其造成一定精神傷害。金二要求金大向其賠禮道歉,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金大的行為對金二造成一定精神傷害,但雙方系兄妹,且僅因贍養老人等事宜産生矛盾,綜合考慮金大行為的過錯程度及實際損害後果,法院對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金大負責蔡某的喪葬事宜,其應當将蔡某的所有子女姓名在墓碑上署名,但其未将金二一家在蔡某的墓碑上署名,侵害了金二的合法權益,也有悖傳統風俗習慣,存在不當。因墓碑系金大購買制作,根據公墓管理的相關規定,應由金大協助金二将其一家姓名在蔡某的墓碑上署名,相關費用由金二自行承擔。
故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金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二賠禮道歉并協助金二将其一家姓名刻在蔡某的墓碑上,相關費用由金二自行承擔;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南京中院少家庭法官 相媛媛)
現行法律中雖然對于祭奠權沒有明确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祭奠權的内容具有多元性,包括接收死訊、參加逝者葬禮、保持墓碑完整性、祭掃墓地、參與吊唁等。根據我國傳統的倫理觀念和長期形成的民間風俗習慣,祭奠既是生者對死者的悼念,也是對生者精神上的一種安慰。自然人去世後,其近親屬參加死者喪葬儀式是我國傳統習俗,也是近親屬表達對親人的哀思、懷念的方式,近親屬享有對死者進行祭奠的利益,該利益屬于精神性人格權範疇,應當依法得到保護。逝者的子女應平等享有對逝者進行祭奠的利益,一方對祭奠權的行使,應當同時尊重對方的祭奠權,不得惡意阻止其他子女進行祭奠。
墓碑不僅是逝者安葬地的标志,也是承載親屬哀思的紀念物,墓碑的署名體現着署名者與逝者特定的身份關系。根據我國傳統習慣,逝者的配偶及子女均應在墓碑上署名。負責辦理逝者喪葬事宜的子女,其應當将逝者所有子女姓名在墓碑上署名,如僅因與其他子女之間的矛盾,未将其他子女姓名在逝者的墓碑上署名,則侵害了其他子女的合法權益,也有悖傳統風俗習慣。
本案二審裁判時将子女對逝者的祭奠利益,參照對人格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尊重我國傳統的倫理觀念和長期形成的民間風俗習慣,依法保護了女兒對母親進行祭奠的合法權利。
轉自: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 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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