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有關單位:現将《山東省衛生管理研究專業職稱評價标準條件》(試行) 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2年8月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山東省衛生管理研究專業職稱評價标準條件
(試行)
第一條 為适應我省衛生健康事業改革發展需求,培養和選拔衛生管理專業技術人才,提高衛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據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标準條件。
第二條 本标準條件适用于全省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企事業單位中從事衛生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衛生管理研究專業職稱設置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級,名稱分别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第四條 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評價實行全省統一考試方式,考試合格即取得相應職稱;副研究員評價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考試合格符合申報條件的,可在5年内申報副研究員,評審通過後取得相應職稱;研究員評價采取評審方式,評審通過後取得相應職稱。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二)從事衛生管理研究工作;
(三)按照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六條 研究實習員考試條件
具備第五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從事衛生管理研究專業工作滿1 年,且考核合格;
(二)具備碩士學位;
第七條 助理研究員考試條件
具備第五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後從事衛生管理研究工作滿4年,近4年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 以上等次;
(二)具備碩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後從事衛生管理研究工作滿
2年,近2年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三)具備博士學位。
第八條 副研究員考評條件
(一)考試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學士以上學位,受聘擔任助理研究員職務滿1年;
(二)申報條件
1.考試合格且在有效期(5年)内;
2.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學士以上學位,受聘擔任助理研究員職務滿5年,近5年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3.專業能力要求
具有豐富的衛生管理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較高的學術造詣,及時掌握國内外衛生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具有較強的衛生管理研究能力,有較豐富的本專業研究經驗,能解決較複雜疑難問題,對業務工作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具有指導和帶教本專業中級以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或具有協助指導研究生的經曆;
4.工作業績和成果
受聘助理研究員職務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 為省級以上繼續教育項目或國家級、省級繼續教育基地舉辦的繼續教育項目授課3次以上、聽衆累計150人次以上;或在省級繼續教育網絡平台上提供課程累計達3學時,受到業内認可;
(2) 在專業核心期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3) 公開出版專業學術專著、合著、譯著1部以上(副主編以上);
(4)參與編寫出版專業教材1部以上(編委以上);
(5) 工作業績突出, 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
(6) 作為主要完成人有1項以上市(廳) 級以上科研項目立項或2項以上市級政府科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科研項目立項并通過驗收或結題;
(7) 參與制定、修訂省級以上本行業标準、條例等規範性文件1項以上或參與省級以上專業評審、鑒定等2項以上;
(8)積極參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設、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以及公立醫院黨建的相關研究,工作業績被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等有關部門推廣或表揚。
第九條 研究員申報條件
1.學曆、資曆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學士以上學位,受聘擔任副研究員職務滿
5年,近5年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 以上等次;
2.專業能力要求
具有系統、深厚的衛生管理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掌握國内外衛生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具有豐富的衛生管理研究經驗,對本專業業務工作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具有指導本專業副高級以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或具有指導研究生的經曆。
3.工作業績和成果
受聘副研究員職務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 為省級以上繼續教育項目或國家級、省級繼續教育基地舉辦的繼續教育項目授課5次以上、聽衆累計250人次以上;或在省級繼續教育網絡平台上提供課程累計達6學時,受到業内認可;
(2) 在專業核心期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3) 公開出版專業學術專著、合著、譯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或主編);(4)參與編寫出版專業教材1部以上(副主編以上);
(5) 因工作業績突出, 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
(6) 作為主要完成人有1項以上省(部) 級以上科研項目立項或2 項以上市(廳) 級科研項目立項并通過驗收或結題;
(7) 參與制定、修訂省級以上本行業标準、條例等規範性文件3項以上或參與省級以上專業評審、鑒定等3項以上;
(8) 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設、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以及公立醫院黨建的相關研究,工作業績被市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等有關部門推廣或表揚。
第十條 衛生管理研究方向包括:衛生規劃研究、衛生政策研究、衛生績效評價研究、衛生資源管理研究、衛生人力資源管理研究、衛生服務管理研究、公共衛生服務管理研究、醫療保障制度研究、藥品政策和管理研究、基層衛生服務管理研究、衛生應急管理研究、醫學教育與科技管理研究、中醫藥事業管理研究。
第十一條 職稱考試由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工作督導檢查、考試合格标準确定公布由省人力資源社會廳負責。初、中級職稱考試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聯合頒發相應的職稱證書,在全省範圍内有效。
第十二條 有關詞語解釋
(一)省(部) 級:指國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
(二)市(廳) 級:指省轄市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
(三) 主要完成人:國家級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指前10位人員,省級以下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員。
(四)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所評選出的期刊,包括醫學類、管理學類。
(五) 本标準條件中的表彰,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經批準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舉辦的面向各級各部門或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标表彰活動。
第十三條 本标準條件中所提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
第十四條 本标準條件中所指的學術水平、工作業績和成果等,均指專業技術人員受聘現職稱以來。
第十五條 本标準條件由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标準條件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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