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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基層群衆自治制度
六部門聯合治理“社區萬能章” 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戶籍證明等20項證明
中新社北京4月27日電 (記者 王祖敏)記者27日從中國民政部獲悉,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将不再出具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20項證明。中國将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經中國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社部、國家衛健委近日正式印發《關于改進和規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确,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居民群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其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确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
在第一批公布的《不應由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中,包括親屬關系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戒毒社區康複人員情況證明、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殘疾狀況證明、就業狀況證明、遺産繼承權證明等20項。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鍊,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衆辦事創業方便。要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打通信息孤島。要大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強化對承諾事項的事後核查,對虛假承諾的,依法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公開。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改進和規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是解決困擾基層的形式主義問題、切實為基層減負的有力舉措,是提高社區治理水平、增強社區服務功能的重要抓手,是堅持依法治理、有效維護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自身權益的迫切需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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