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說法(cctvjrsf)
“
不曉得有效沒效
我們也不懂法律
”
相伴九年的再婚老伴溘然離世後,張運珍被迫與繼子對簿公堂。不被認可的繼母加入這個家庭,是父親主動追求的結果,還是别有所圖的保姆借機上位?這段缺少子女祝福的夕陽婚姻,有幾分真心實意,又有幾分另有所圖,雙方的說法截然相反。最終因一段陳年往事,寫有二人名字的結婚證在法庭上被判無效。但是,這段家庭糾紛中的孰是孰非卻難以由法律裁定。
執着黃昏戀
2009年,江蘇省盱眙縣退休鄉村教師陳宏春的原配妻子去世,74歲的他獨居在家,需要找人照顧。媒人幫忙聯系了時年60歲的張運珍,從貴州來到當地做住家保姆多年。媒人問張運珍願不願意和退休教師陳宏春做老伴,得知陳宏春子女強烈反對,張運珍拒絕了,之後回到貴州老家與自己的子女共同生活,并準備不再去往外地。
張運珍的離開沒有讓陳宏春放手。從2009年年底到2010年5月,陳宏春堅持每天打電話向張運珍表白,希望張運珍與他攜手共度餘生。
被陳宏春的滿腔誠意所打動,張運珍在2010年5月又回到了江蘇盱眙。另一邊,陳宏春的堅決态度也使子女不敢再阻攔,張運珍終于在這一年進了陳家的門。兩人在第二年去補辦了結婚證,還去貴州把張運珍的戶口遷了過來。
在張運珍眼裡,他們老兩口感情很好,雖然陳宏春生病後時常朝她發脾氣,但自己體諒他身體不好,從不計較。2014年後,陳宏春行動不便坐上了輪椅,張運珍也一直精心照顧,不離不棄,兩人的感情與日俱增。
保姆還是繼母?
但是,張運珍在陳家的九年時間沒能換得繼子女對她的認可。到了2018年,陳宏春剛剛去世,他的子女就跟張運珍攤牌,要她離開陳家的老宅。
關于張運珍在陳家的身份,陳宏春兒子陳鵬(化名)的說法是,張運珍不是他的繼母,而是父親的保姆,負責照顧他的生活起居和以及收拾家務。父親每月給張運珍的一千元錢就是保姆工資。張運珍不知道耍了什麼手腕,從保姆“上位”,和陳宏春領取了結婚證,而陳宏春生前從未向子女透露過結婚證一事。
陳宏春子女認為,張運珍屬于惡意騙婚,目的是想侵吞陳宏春的财産和騙取遺屬津貼。他們之所以這樣想,還因為聽說了張運珍在另外一家做保姆時,也曾引發雇主的家庭糾紛。張運珍照顧的老頭去世後,鄉裡的矛盾糾紛調解中心曾多次協調她和對方家庭之間的矛盾。此外,據他們說,由于保姆當得不夠稱職,九年裡陳宏春曾多次想辭退張運珍,但都沒辭退成。
而張運珍堅持認為,她有結婚證,與陳宏春是合法夫妻,而且這些年都是她在照顧陳宏春,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說,她都完全有資格繼續住在陳宏春的房子裡。雙方對于張運珍的身份問題各執一詞,誰也無法說服對方。
旁觀者清
陳宏春當年的媒人龔秀梅、老朋友韓國綿都表示,他們可以證明張運珍所言不假,她與陳宏春的婚姻關系是真,婚後感情和睦也是真,陳宏春子女一方反而頗有問題。
龔秀梅說,她與張運珍二十年前的雇主家住得近,兩人接觸很多,因此十分了解張運珍的為人。張運珍勤勞、儉樸,口碑很好,所以陳宏春才會那樣堅持不懈地追求她。
韓國綿也是陳宏春再婚的見證人之一。據他說,陳宏春考慮到張運珍年紀大了,沒什麼社會保障,才每個月給張運珍1000元,作為她将來的養老錢。而陳宏春的子女們并不孝順,陳宏春去世前在醫院裡住了幾個月,需要護理和陪伴,關鍵時刻還是張運珍頂了上去,他的孩子們并沒有出什麼力。
那麼,明明是嫁過來的繼母,張運珍怎麼成了陳宏春子女口中的保姆了呢?陳宏春的房子最近要搞拆遷,至少可以補償十幾萬元,龔秀梅認為,陳宏春子女與張運珍鬧矛盾,多半是為了争搶經濟上的利益。
心結難解
陳宏春兒子陳鵬不認同經濟之争的說法,他表示讓張運珍搬走,是擔心她年紀大了,獨居不安全。他們還曾向張運珍提出了兩種解決方案:要麼給張運珍在盱眙縣城租個房子,這樣離得近,方便照顧;要麼把張運珍送到養老院,費用由他們來承擔。但張運珍都拒絕了。
張運珍認為,陳宏春病了那麼久,幾個子女也隻是簡單陪護,對待親生父親尚且如此,顯然不能指望他們來照顧自己這個繼母。除此之外,在陳宏春病重期間,張運珍名下的4萬元存款被陳鵬他們以挂失的方式取走了,增加了她對陳鵬兄弟姐妹的不信任。
陳鵬承認他們取走了這筆錢,但他說是經過父親同意,用作醫療費的,而不是像張運珍所說的那樣,被他們兄弟姐妹給分了。因為類似的不愉快,加之相互間的種種不信任,雙方的矛盾越積越深。甚至發展到有一次,陳鵬将房門上了鎖,不讓張運珍進屋。一怒之下,張運珍到縣裡反映情況,後來村委出面才解決此事。對于陳鵬的做法,時任村黨支部書記的何國華也認為十分不妥。
重婚疑雲
陳宏春的遺産到底該怎麼分,雙方一直互不相讓。就在這時,陳鵬等人聽到了一個消息,張運珍在遵義老家曾結過婚,丈夫還健在,兩人也沒有離婚。
原來,張運珍1972年嫁給同村的楊福華,育有4個子女,但他們沒有領取結婚證。婚後張運珍遭到家庭暴力,日子過得苦不堪言,有一次楊福華下重手,差點把張運珍打死。在村幹部的勸說下,張運珍在1989年從家裡逃了出來,幾經輾轉來到江蘇盱眙。從那時起,張運珍和丈夫楊福華徹底斷了聯系。對此,當地的村委會也給張運珍出具了證明材料。
在張運珍看來,她這段婚姻早已結束了。也正因如此,後來陳宏春求婚時,張運珍才欣然同意。她萬萬沒有想到,這段連結婚證都沒有的不幸婚姻,會被陳宏春子女拿來當做對付她的最後“武器”。
得知張運珍可能有重婚行為,陳鵬搜集了相關證據,并在2019年1月将張運珍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宣告張運珍與陳宏春的婚姻無效。2019年4月15日,管鎮人民法庭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第五條明确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根據這個司法解釋,承辦法官程益文認為,張運珍和楊福華1972年結婚,雖未領取結婚證,但構成了事實婚姻。2019年4月,盱眙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了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宣告張運珍與陳宏春的婚姻無效。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張運珍覺得,她跟楊福華已經分居20多年了,既然法律上有事實婚姻,那難道就沒有事實離婚嗎?
A1:在我國現行法上确實不存在事實離婚這樣一個制度。如果當事人之間确實構成了事實婚姻,那麼唯一的解除這種婚姻關系的途徑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因為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通過協議在民政部門離婚必須提交結婚證,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無法提交結婚證,所以沒有辦法通過這個途徑解除婚姻關系。
Q2:張運珍、陳宏春兩人婚姻無效這個判決您怎麼看?
A2:1989年張運珍就與楊福華持續分居,到2011年辦理結婚登記之時已達22年。這樣一段長時間的分居會不會影響到事實婚姻的認定,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确規定,理論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本案中,法院認為這段時間的分居不影響事實婚姻的認定,也可以認為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正常體現。
Q3:現在陳宏春去世了,張運珍老人還有沒有資格分得一部分遺産呢?
A3: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對于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享有遺産酌給請求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這樣一個酌情給予的遺産份額并非一定是較少的。從本案來看,考慮到張運珍老人對于陳宏春盡到了較多的扶養義務,那麼法院可以判決多于繼承人的遺産份額,甚至是遠遠多于繼承人的遺産份額。
法律的天平不會一味偏向弱者
隻有合法的行為才能受到保護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重婚”的繼母》
記者 | 劉文臣 孫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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