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員額比例的設定,歸根到底是人案比例的問題。案多人少一直是基層檢察院的老大難,但一個人辦理案件量到底應為多少才合理,卻也是一個争論不休的話題。
張家港市檢察院作為江蘇省第一批改革試點院,經過一年左右的實踐和總結,曆經兩個階段,通過公式測算,對案多人少問題做了一次量化回答,力争實現員額配置精準化。
2015年年初,在被确定為試點院時,定下的第一批入額比例不超過30%。嚴格的比例設定為工作帶來了現實困難。張家港市檢察院一直以來面臨着辦案壓力繁重、案多人少的問題。他們一年辦案量在2500件左右。
30%是不可逾越的紅線,會不會消減辦案力量,對司法辦案帶來影響,大家都心存未知。
并且,在檢察機關内部各部門之間,由于工作性質和業務類型不同,需要配備不同的辦案力量,對員額檢察官的需求也不應一刀切。
到底員額比例應該如何分配,既滿足不同業務崗位辦案任務需要,又充分兼顧檢察官個人可承受度?作為改革牽頭部門的政治處負責人員做起了這道數學題。
數據
分析
張家港市檢察院檢察官們在分析數據
他們首先對近5年來的辦案數據進行分析,為檢察官設定辦案任務量。
近5年偵查監督部門平均辦案數量每年保持在600件左右,設定人均辦案任務150件,計算得出需要員額檢察官4人;公訴部門平均辦案數量每年保持在1700件左右,設定人均辦案任務170件,計算得出需要員額檢察官10人;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平均辦案數量每年保持在22件左右,設定人均辦案任務2件,需要11人;訴訟監督部門根據崗位需要配備6人。
詳細測算結果彙總後,首批入額共31人,占中央政法編制的25.8%,低于30%的紅線。
張家港市檢察院對名額分配和承擔的工作任務量進行公示,使報名人員對入額後的辦案任務有了心理預期,也讓工作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的幹警有了自我評估和比較。
首批入額平穩運行,也為下一步深入細緻測算奠定了基礎,在員額配置上有了更多的研究空間。
2016年5月,張家港市檢察院成立了"員額配置測算方法研究課題組"。課題組認為,檢察官每年工作時間客觀恒定,隻要能計算得出每年辦理案件需要的總時間,以辦案需要時間除以工作時間就能得出檢察官員額數。
張家港市檢察院檢察官們在分析數據
據此,演繹出檢察官員額數=辦案需要時間(案件數×标準個案辦理時間)÷檢察官有效工作時間"的公式。
1
第一個要素
第一個要素,檢察官有效工作時間以2016年标準工作日250天計算,按照最大工作節奏,以每天7個小時有效工作時間為單元,檢察官每年有效工作時間為250×7=1750小時。
2
第二個要素
第二個要素,每年辦理的案件數,在首批入額測算中,發現近5年案件總數保持平衡,沒有大起大落的現象,以5年的平均案件數作為每年辦理案件數,符合案件運行規律和發展特點。
3
第三個要素
難點在第三個要素,如何測算标準案件辦理時間。标準案件辦理時間必須以新的辦案機制為基礎,經過半年運行,各部門積累了大量的辦案數據,這些數據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後台都留下了痕迹。課題組馬不停蹄、加班加點,對這些數據深入挖掘,找到隐藏在其中的規律性。
員額檢察官在新的辦案機制下感受最為真實,課題組把公訴部門員額檢察官吸收了進來。他們要以案件數量最多的公訴部門為研究範本,檢驗公式能否在實踐中使用。同樣,也要把後台計算和員額檢察官實際感受結合起來,使測算更加符合實踐。
标準案件辦理時間取決于案件的疑難複雜程度,課題組又把每年的公訴案件分為6種類型,對每一類型案件的數量進行統計。如一個道路交通類案件辦理僅需4個小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案件、職務犯罪類型案件則需要34個小時。以每一類型案件為計算标本,最後計算出公訴部門需要員額檢察官12名,每年人均辦理案件133件。
本文來源:閻振東發表于《清風苑》的《用數據回答什麼叫案多人少》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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