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一般探視的時間長度規定是:每月準許會見一至兩次,每次30分鐘,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需要經過主管部門批準,但最長不超過一小時,對分級處遇為一、二級和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被評為省級改造積極分子的,會見時間延長至一小時。
一、監獄一般探視給多長時間?
監獄一般探視的時間長度規定是:罪犯會見親屬(或監護人),每月準許會見一至兩次,每次30分鐘,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要經過主管部門批準,但最長不超過一小時,對分級處遇為一、二級和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被評為省級改造積極分子的,會見時間延長至一小時。
二、探監包括6種:(1).到監獄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3).到勞教所中探望被勞動教養的親友
(4).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親友
(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羁押的親友
(6).到強制戒毒所探望被強制戒毒的親友
三、相關内容拓展
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随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嶽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并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準,也可會見。
第五條: 監獄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會見,通知應當包括會見人範圍、會見時間安排、會見辦理流程、所需相關證件等内容。罪犯親屬、監護人,可以向監獄提出會見申請。
第六條: 罪犯親屬、監護人首次會見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能證明本人身份和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非首次會見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會見,未成年人可以憑戶口簿會見。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為觸犯法律被判刑在監獄進行服刑的,經家屬申請鑒于會給予親屬每月一至兩次到監獄探視犯罪嫌疑人的機會,每次是30分鐘,需要延長時間的批準通過可以最長延長至一小時,全程有監控進行監視與錄音。前來探視的親屬需要攜帶相關有效證件方可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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