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生病住院期間,将勞動者移除出其工作群。因工作群是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的主要途徑,用人單位的行為緻勞動者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實質上是解除勞動者勞動關系的行為。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聞某進入某中學處工作,崗位生活老師。
2016年9月,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9年11月4日,聞某因病住院治療至11月8日出院。
2019年11月5日,聞某被移除該中學單位宿管工作群。後聞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于2020年9月8日作出*号仲裁裁決書。
事後,公司不服仲裁,訴至法院。
【問題呈現】
被移出工作群”是否等于“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按例說法】
法院認為,合法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
聞某提供釘釘記錄證明其于2019年11月5日被移除工作群,該中學庭審中質證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該中學認為,聞某被移出的是宿管工作群,而不是學校的群,學校在2020年3月4日仍有員工關懷,說明當時依舊沒有辭退他,是聞某本人自行離職不來上班。中學提交釘釘記錄證明2020年4月在聞某曠工達半年時間後學校從釘釘除名,聞某質證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聞某工作崗位是生活老師,管理員将其從工作群中删除即反映出中學辭退聞某的事實。法院認為,原中學均對上述事實的真實性無異議,根據上述事實,聞某非主動退出宿管工作群,而是被中學移出該群,盡管聞某被除名的時間為2020年4月,但從被中學移群開始,聞某已無法履行其工作職責,而移群時聞某仍在醫院住院治療,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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