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法院在一起侵犯商标專用權糾紛案中适用三倍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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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餘建華 通訊員 陳依涵)黑鞋身、白鞋帶,在鞋幫位置印上一個經典标志,一雙高仿版“範斯”小黑鞋就誕生了,售價不到30元,4年賣出16萬雙……日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侵害商标權糾紛案件,依法适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判決被告某足鞋廠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範斯公司2428226元。
範斯公司是注冊商标“ ”的商标權人,該商标核定使用在鞋類商品上,經過範斯公司長期宣傳和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某足鞋廠是個人獨資企業,經營範圍為鞋制造、銷售等。
2019年11月5日,瑞安市市監局對某足鞋廠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并扣押該鞋廠生産的标有“ ”标識、貨号675的鞋子共計1230雙。後市監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足鞋廠構成商标侵權,決定沒收侵權鞋子1230雙,并處罰款37392元。
2021年3月25日,市監局對某足鞋廠進行檢查時再次查獲上述侵權鞋子共計1590雙,後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侵權鞋子1590雙,并處罰款71550元。
2020年至2021年期間,範斯公司發現某足鞋廠生産的上述貨号675的鞋子在網絡店鋪廣泛銷售,月銷量居高不下,累計成交金額達百萬餘元。2021年6月,範斯公司将某足鞋廠及三家主要的網店公司訴至瑞安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358萬元。
被告某足鞋廠辯稱,被控侵權标識右側開叉,有自己的獨特性,并不會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或認為其與範斯公司注冊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聯系。且網店的鞋子價格在20元左右,面對的是低端市場客戶,涉案注冊商标的鞋子價格多在數百元,面對的是中高端市場客戶,兩者目标市場客戶完全不同,顯然不會導緻相關公衆混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間,某足鞋廠大量生産标有“ ”标識、貨号675的鞋子,并出貨給14家網店作線上銷售,交易成功的訂單總數量為160183雙,成交金額達3553581元。另查明,四年間市監局兩次對某足鞋廠作出行政處罰,但至2021年7月,某足鞋廠仍在生産涉案商品。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控侵權鞋子與涉案注冊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屬于同一種商品。被控侵權商品在其鞋幫等處使用的“ ”标識清晰顯著,明顯起到識别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标使用行為。經比對,“ ”标識與注冊商标“ ”在整體構圖、線條形狀等方面基本相同,僅線條末端開叉,整體上構成近似。因此被控侵權商品屬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容易造成相關公衆混淆,屬于侵犯涉案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被告某足鞋廠兩次被市監局認定侵權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且侵權獲利金額巨大,應認定屬于惡意侵犯商标專用權,情節嚴重的情形。瑞安法院遂依據商标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某足鞋廠适用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依法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428226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某足鞋廠提起上訴。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維持原判決。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某足鞋廠作為生産涉案侵權商品的源頭企業,經曆兩次行政處罰後仍不思悔改,依舊進行大量生産銷售。瑞安法院依法适用三倍懲罰性賠償标準,嚴厲打擊源頭生産環節,斬斷違法假冒制銷産業鍊,讓惡意生産商付出慘痛代價,讓潛在侵權人望而卻步,有力規範市場競争秩序,引導社會尊重知産權利、保護創新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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