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9月2日訊(記者 盧偉霞) 2日上午,煙台市慈善事業發展及第七個“中華慈善日”主題宣傳新聞發布會召開。記者從會上獲悉,《慈善法》中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财産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煙台市稅務局法制科科長劉軍偉介紹,公益慈善事業涉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兩項。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主要指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内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是指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别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個人在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時,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彙算清繳時扣除,扣除限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的30%。如通過扣繳義務人享受公益捐贈扣除政策,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并提供捐贈票據的複印件,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預扣預繳、代扣代繳稅款時予以扣除。
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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