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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過期食品索賠1萬五合理嗎
買過期食品索賠1萬五合理嗎
更新时间:2024-11-11 05:04:49

張正榮訴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正榮……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

買過期食品索賠1萬五合理嗎(分46次購買過期食品索賠)1

審理經過

上訴人張正榮因與被上訴人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27746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正榮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起訴請求。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20日之前,張正榮即了解到有一批即将過期的鹹鴨蛋,涉案46枚鹹鴨蛋系由46個人購買,張正榮系受同事委托進行購買,屬46筆交易,故應就每個鹹鴨蛋予以懲罰性賠償。一審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系就同一商家針對同一消費者作出的一次性賠償并不準确,法律本意是要懲罰不法交易,而不是要做出一次性賠償。另外,張正榮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永輝公司應當賠償。

一審被告辯稱

永輝公司辯稱,46枚鹹鴨蛋由張正榮一人購買,應以一次消費行為評價,予一次性賠償即可。所謂的交通費、光盤制作費等均是張正榮故意擴大損失所緻,不應由永輝公司賠償。張正榮是在明知食品過期的情況下購買涉案産品,而且其購買目的就是索賠,其并非正常的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系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而不是主要為懲罰商家,46枚鹹鴨蛋進行一次性賠償已足以彌補張正榮的損失,故不同意張正榮的上訴請求,要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張正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永輝公司退還張正榮購物款人民币(以下币種相同)101.20元,并由張正榮退還永輝公司46枚鹹鴨蛋;由永輝公司按照每枚鹹鴨蛋最低賠償1,000元計算共計賠償46,000元;由永輝公司賠償張正榮為維權所支出的光盤制作費用(10元/張X92片)920元、照片制作費用(2.5元/份X46套)115元、複印費50元、交通費30元、誤工費1,290元,合計2,405元。

買過期食品索賠1萬五合理嗎(分46次購買過期食品索賠)2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2月20日下午,張正榮在永輝公司沈梅東路店購買了6枚由上海XX有限公司生産的熟散裝鹹鴨蛋,每枚單價2.20元,生産日期為2015年8月23日,保質期為180天。張正榮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永輝公司同時分别開具了6枚鹹鴨蛋購物小票6張。該批鹹鴨蛋已過保質期1天。2月21日傍晚,張正榮又在該店購買了相同批次的40枚鹹鴨蛋,張正榮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永輝公司同時分别開具了40枚鹹鴨蛋購物小票40張。該批鹹鴨蛋已過保質期2天。張正榮發現該46枚鹹鴨蛋均已過保質期,遂于同年2月25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經調解雙方差距較大而未能調解成功。張正榮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永輝公司對其銷售給張正榮的46枚過期鹹鴨蛋的事實予以認可,故張正榮要求永輝公司退還購物款并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現永輝公司認為張正榮明知食品過期而購買不予賠償的抗辯意見,于法相悖,不予采信。

本案争議焦點是如何确定懲罰性賠償标準問題?張正榮認為其雖然兩天的同一時間段就同一過期食品與永輝公司進行了46次交易,開具了46份購物小票,故應按46件過期食品進行懲罰性賠償;而永輝公司則認為系一次消費行為,應按一次消費行為進行賠償。本案中,雖雙方就同一批次相同過期食品結算了46次,但永輝公司系與張正榮同一消費者進行的交易,而并非與不同消費者進行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條款的本意是要制裁生産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同一商家針對與其發生交易的同一消費者作出一次性賠償,而并非針對同一消費者數次交易進行分次賠償,本案張正榮在明知過期食品情況下故意分次結算而形成數次交易,雖然不影響其主張賠償的權利,但也并非該法所要保護消費者維權之目的,故張正榮據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進行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顯然于法相悖,不予支持,現按照張正榮購買過期食品的金額依法按十倍标準賠償計算為1,012元。對于張正榮主張的交通費、光盤照片制作費、複印等費用,現張正榮要求按46次交易進行賠償,系張正榮為合理維權而自己擴大的損失,就擴大部分的損失隻能由張正榮自行承擔,現考慮到張正榮實際損失情況酌定由永輝公司賠償張正榮該部分損失100元。對于張正榮主張的誤工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審理後,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判決:一、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還張正榮購物款101.20元;二、張正榮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熟散裝鹹鴨蛋46枚(由上海XX有限公司生産、生産日期為2015年8月23日);三、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償付張正榮賠償金1,012元;四、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張正榮交通費、光盤制作費、複印費、照片制作費合計100元;五、駁回張正榮的其餘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75元(張正榮已交納),由張正榮負擔425元,由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負擔50元,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應負之款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審法院交納。

買過期食品索賠1萬五合理嗎(分46次購買過期食品索賠)3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産者、經營者禁止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本案中,張正榮在永輝公司沈梅東路店購買之46枚鹹鴨蛋,購買當時均已過标簽标識的保質日期,故張正榮以涉案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為由主張退款退貨,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永輝公司作為經營者,違反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之法定義務,存有主觀過錯,符合“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之情形,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關于懲罰性賠償金數額之認定,本院認為,我國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之規定,系出于更好地規範食品生産流通環節、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之目的,而對生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之食品的生産者、經營者課以重責。購買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為由主張懲罰性賠償,系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然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亦應遵循民事訴訟之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張正榮于2日内分46次結算購買46枚鹹鴨蛋,并據此主張按照每枚鹹鴨蛋賠償1,000元為标準計算懲罰性賠償金共計46,000元,顯與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之立法初衷不符,亦有悖于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以張正榮購買46枚鹹鴨蛋總貨款之十倍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為1,012元,實屬妥當;就張正榮涉案購買行為之論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條款之解讀,亦十分詳盡且言之在理,本院深表認同。

至于張正榮為維權所支出之光盤制作費、照片制作費、複印費、交通費等,一審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酌定為100元,并無不當。至于誤工費,張正榮未提供相應證據,相關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另,關于張正榮退貨時如發生無法退還之情形是否應折抵相應貨款之問題,考慮到一審判決後永輝公司未行上訴,故本案中不再予以明确。

綜上所述,張正榮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币950元,由張正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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