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如何區分認定技術服務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買賣合同?
1544如何區分認定技術服務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買賣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案例1544.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雲高民二終字第55号上訴人雲南寶衡礦業有限公司(簡稱寶衡公司)與上訴人鶴慶北福衙礦業有限公司(簡稱北衙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關合同性質及效力。寶衡公司認為,三份合同的核心條款都是技術服務的内容,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是以技術指标作為結算,并由北衙公司以技術服務費的名目來向寶衡公司支付費用,故合同的性質為技術服務合同。因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内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故三份合同合法有效。北衙公司認為,三份合同約定由北衙公司向寶衡公司讓渡礦石所有權後,由寶衡公司自行組織生産,并由寶衡公司把自己提煉并所有的黃金賣給滇金公司,故三份合的實質是買賣合同。合同無需經審批後生效,故三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已生效。
二審争議焦點:1.合同性質。2合同效力
二審裁判要點:1、合同性質。從三份合同的約定内容看,5萬噸和12萬噸兩價合同除了結算流程和結算方式更為細化、違約責任更為明确外,其金内容與17萬噸合同基本相同。根據合同約定,由北衙公司通成立堆浸二部,寶衡公司負責實驗生産技術管理;寶衡公司在向北衙公司支付保證金及築堆礦石的全額押金後,向北衙公司調運紅土礦進行加工提練,并按提煉所得合質金的綜合回收率是否達到60%分别進行結算。因三份合同均是寶衡公司通過支付保證金及押金後,對北衙公司的紅土礦進行加工提煉,并将提煉後的合質金交送至北衙公司總部滇金公司,再由北衙公司按照合質金的綜合回收率向寶衡公司計付報酬的合同,上述合同内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的規定,其有承攬合同的特征,故原判認定三份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本案案由為承攬合同糾紛正确,本院予以維持。
對于寶衡公司關于合同性質為技術服務合同的主張。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及等三百六十ー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的規定,本案所涉三份合同名為技術服務合同,但按合同約定,寶衡公司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其主要義務是通過其對北衙公司所有的紅土礦進行加工提煉後,向北衙公司總部滇金公司交送合質金,而并非是向北衙公司傳授知識以解決北衙公司堆浸生産的技術問題,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寶衡公司亦從未把提煉合質金的相關技術資料及提煉方法提供給北衙公司,故本案所渉三份合同的約定内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技術務合同的規定,寶衡公司認為本案所涉三份合同為技術服務合的上訴主張與上述法律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的規定不符,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對于北衙公司關于合同性質為買賣合同的主張。法院認為,本案中,三份合同均是寶衡公司通過支付保證金及押金,對北衙公司的紅土礦進行加工提煉後,由北衙公司按照合質金的綜合回收率向寶衡公司計付報酬的合同,且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及雙方均認可的結算單,當合質金的綜合回收率低于60%時,除處理礦石的成本價外,不足部分折算的金額由北衙公司在寶衡公司的保證金及押金中予以扣除,即由寶衡公司向北衙公司承擔不能按60%綜合回收率提取合質金的賠償責任。上述關于寶衡公司拉運礦石和雙方結算方式的約定内容,與一方當事人轉讓标的物所有權,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對價的買賣合同内容具有明顯區别,且寶衡公司将其提煉後的合質金直接交由滇金公司系由5萬噸和12萬噸兩份合同約定的交付方式,寶衡公司依約将合質金交付給滇金公司後,北衙公司與寶衡公司仍按上述方式結算,故北衙公司認為本案所涉三份合同的性質為買賣合同的上訴主張與買賣合同的性質不符,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2.合同效力。雖然寶衡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未包括對礦石進行提煉,但因項目審批與合同需報批生效并非同一概念,而三份合同簽訂時,本案所涉堆浸項目亦并非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項目,故在三份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禁止性規定,且該合同并無法律規定需批準後生效的情況下,三份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判以合同所涉堆浸生産來報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為由,認定合同成立未生效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雙方當事人關于合同效力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楊元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觀點與依據》,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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