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他人運輸貨物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和托運公司講清楚,因為有的物品不可以正常的托運,而且在托運時也要約定貨物的地點,還有時間。那麼承運人的安全運輸義務是什麼呢?
下面由張紅斌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一、民法典的承運人安全運輸義務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二、承運人的主要義務是什麼
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産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從而成為合同内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隻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于全面、适當地履行了合同。對于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即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将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說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适用,不僅限于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張紅斌律師小結:
在法律中對于承運人的安全運行義務,主要是要将貨物在規定時間之内安全運輸到指定的地點,如果說托運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到時候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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