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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跳槽引發天價賠償
來源:法制日報
遵循合同恪守契約避免法律風險
主播跳槽違約面臨巨額賠償事件頻發專家建議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晏亦茜
最近,一起主播違約糾紛案件引發輿論熱議。
金牌藝人“劉一手”,本名丁大元,因擅自在外站進行直播,違反與廣州歡聚傳媒有限公司簽訂的《金牌藝人經紀協議》,被廣州仲裁委員會裁決賠償違約金近2303萬元。
随着直播行業的快速發展,類似主播跳槽違約事件時有發生。
業内人士認為,主播違約不僅影響直播行業的發展,還涉及諸多法律問題。
主播跳槽違約頻發
無法賠償成為老賴
據(2018)穂仲案字第13065号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裁決書顯示,被申請人丁大元(金牌藝人“劉一手”)在合約期間,違反了與申請人廣州歡聚傳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簽訂的《金牌藝人經紀協議》。
裁決書顯示,2017年3月25日,丁大元擅自在外站進行直播,根據《金牌藝人直播行為管理規定》,申請人對其進行“凍結當月傭金”處罰。丁大元主動向公司提供保證書,稱将嚴格遵守協議規定直播。
之後,被申請人丁大元于2017年8月再次違反經紀協議,在外站進行直播,直至2017年9月,被申請人丁大元仍繼續多次在YY平台(協議限定的唯一平台)以外的直播平台進行互聯網演藝活動,構成根本違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州仲裁委員會裁決丁大元賠償廣州歡聚傳媒有限公司違約金23025388.29元,補償律師費5萬元,鑒定費4000元,公證費3320元以及支付仲裁費168009元。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類似主播跳槽違約的事件,近年來頻頻發生。
今年1月,熊貓直播公開稱,主播劉萬鑫違約跳槽至第三方平台,要求3000萬元賠償。
同月,鬥魚直播平台所屬公司與知名主播曹海發生合同糾紛,鬥魚直播平台所屬公司除要求法院判令曹海繼續在鬥魚平台進行直播外,還需向鬥魚平台所屬公司支付違約金約1.5億元。
去年11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官方微信号披露了遊戲主播“嗨氏”與虎牙直播合同糾紛案的終審判決,“嗨氏”将為自己的跳槽行為付出4900萬元違約金。
此前還出現過,YY金牌主播仙洋違約跳槽被判賠償違約金817萬元;主播“張大仙”從企鵝電競跳槽到鬥魚被判340萬元等違約事件。
不過,不少違約跳槽的主播因無法償還違約金成為“老賴”。
去年1月,觸手主播“入江閃閃”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于虎牙開展直播,被法院強制執行後列為“老賴”。主播“嗨氏”也因無法償還4900萬元違約金,被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加入失信人員黑名單。
門檻偏低素質不一
影響市場良性競争
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副主任鄭甯分析稱,主播違約通常是指主播違反其與直播平台簽訂的獨家直播條款,即未經簽約直播平台同意,主播不能到簽約平台以外的平台從事直播業務。直播平台或經紀公司和主播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往往不屬于勞動合同,平台或經紀公司和主播之間也并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故不适用勞動法規定。
鄭甯說,經紀公司或直播平台與主播簽訂的合同通常情況下都會約定獨家直播條款并規定違約責任。合同一旦訂立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對主播和直播平台或經紀公司均有法律約束力,主播必須遵守。主播單方面解約,平台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上海律師王豔輝分析稱,網絡主播目前屬于一個新興産業,因為處于快速發展過程中,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完全适應行業的發展。而且因為網絡主播的門檻較低,從業人員的素質也呈現良莠不齊的狀況,因此會發生許多違約情況。另外,由于網絡的特殊性和開放性,在履行合約的過程中也會出現監管困難的現象。
“有些主播在簽約時,甚至不能完全理解合約對于自身的限制程度。我建議,主播在簽約過程中應當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争取相對平等的合同條款,并且根據自身的情況審查合同是否适合個人。在簽約後,主播應當嚴格按照合同履行自身的義務,一旦發生狀況,也應當盡量與經紀公司和平台協商,減少自身的損失,也保障經紀公司和平台的合法利益。”王豔輝說。
為什麼會頻繁出現主播跳槽甚至違約的現象呢?
鄭甯直言,主播頻繁違約跳槽的原因與網絡直播的運營及盈利模式密不可分,觀看直播的公衆通過打賞方式給主播以及直播平台帶來可觀收入,是高額利益驅使。一些主播要麼試圖憑借自己的粉絲資源和超高流量在多個平台多重變現,要麼選擇直接跳槽換平台,出于對未來收入增加的“積極”預判,即使面臨高額罰款的代價,仍然铤而走險。或許跳槽會在短時間内為主播增加收入,但從長遠來看,違約跳槽舉動不但傷害了平台方利益,引發高額賠償金,也會對主播自身的形象和個人發展帶來不良影響。
而關于具體的不良影響,鄭甯認為,主播在借助直播平台的知名度、用戶基數以及推廣、技術服務資源成名後,本應繼續履行合同,但其在合同期内違約到其他平台進行直播,這種行為不僅會使原平台付出的推廣、服務資源化為泡影,也會造成原平台用戶流失。而用戶是互聯網的價值所在,用戶流失直接會影響互聯網企業的收益及價值,還會造成原平台的預期分成收益無法實現,造成其他直播平台與原平台的不正當競争。從長遠來看,這将對直播市場的良性競争産生惡劣影響。
有業内人士稱,主播違約面臨高額賠償的背後,往往是經紀公司或者平台對主播培養和宣傳推廣的支出,除了經紀公司或平台的資源支持外,有些平台還會給主播争取電視台等影視資源,擴大影響力,付出了很多資金和資源。
平台經紀個人配合
共同努力達到三赢
那麼,直播平台、經紀公司和主播這三者之間是什麼樣的關系?
鄭甯對記者說,網絡主播大緻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經紀公司安排在網絡平台直播,另一類是直接和網絡平台簽訂合同。随之而來的問題是網絡主播和經紀公司、網絡平台之間的關系如何定位,争議點在于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網絡平台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
鄭甯認為,根據目前涉及網絡主播的判決和裁定分析,雖然法院對于兩者之間關系認定的結果并不統一,但基本上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中勞動關系的“從屬性”及人身依附關系認定标準進行,即強調用人單位是否有管理指揮權,工資的取得方式、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因素。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法院傾向于認定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或平台之間是合作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在王豔輝看來,想要推出一個成功的網絡主播,需要主播個人、經紀公司和平台相互配合。經紀公司需要給予主播相應的資源和培訓,平台需要給予主播相應的技術支持以及流量支持,主播通過個人的作品為經紀公司和平台創造流量及利潤,因此三者是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關系。
“在合約簽訂後,三方均應履行自身義務,經紀公司和平台應盡可能地為主播提供更好的平台和資源,而主播也應利用資源為自身和平台創收,三方共同努力達到共赢的效果。如果合同目的能夠完全實現,違約情形就會減少。”王豔輝說。
那麼應當如何減少此類違約事件發生?鄭甯建議,于平台而言,應避免高價挖人,回歸良性競争,要創新直播内容和模式,提升造星能力,增強合規内容的影響力;于經紀機構而言,要為主播提供系統完善的專業培訓和裝備,注重主播培訓和拓展粉絲源,為旗下的主播集合資源讓其發展起來;于主播而言,在選擇直播平台前,先看清合同裡的所有條款,合同簽訂後應認真遵循合約規定,恪守契約精神,正式到期後才能轉換平台,如果未到期,主播應積極與平台溝通,協商妥善的處理方法,避免因違約造成巨額經濟賠償和面臨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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