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頂賬房”在市面上大量存在,這些房子相對價格較低,卻存在風險,比如涉訟,比如存在債務糾紛,比如無法貸款等等。如果售方有意隐瞞這些風險,購房者往往會中招。
我們用案例說話。
房屋原是“抵押房”,購房者無法貸款
2019年1月,趙女士與開發商ZH公司簽訂了《認購協議》,約定購買後者開發建設的某項目房屋一套,并約定了銀行按揭貸款方式,趙女士應保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内按銀行要求交齊所需資料,如逾期未交齊首付或全部房款,或未在規定日期内辦理網簽備案手續,視為違約,定金不予退還,開發商有權将此房屋另售他人,且無需另行通知乙方。同時約定,若因開發商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導緻無法辦理網簽及其他手續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協議簽訂之後,趙女士及時足額繳納了購房首付款,并向銀行提交了貸款手續。但是,奇怪的是,ZH公司遲遲不與趙女士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趙女士忐忑不安,便去查詢情況,得知該項目的土地、房屋處于抵押狀态,按揭貸款後,銀行無法放款,認購協議已無法履行。無奈之下,趙女士向ZH公司申請退款,遭到拒絕。趙女士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認購協議》、ZH公司退還首付款并支付利息。
庭審中,ZH公司提供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地塊公示牌照片等證據,認為其對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抵押狀态已作出公示,對購房者也作出了必要的提醒的義務,購房者對該房屋的在押狀态知情。
趙女士對此證據不認可,ZH公司當時沒有向其出示上述證書和文件,也沒有提醒相關注意事項,對其沒有履行必要的提醒義務。
法院審理查明,2018,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曾下發文件,規定:對房屋上存在抵押登記(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一般抵押、最高額抵押等)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先申請注銷抵押登記,買賣雙方方可辦理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法院認為,根據該規定,涉案房屋處于抵押狀态直接關系到網簽手續和銀行貸款的辦理,因此,ZH公司對購房者負有必要的提示義務。ZH公司主張已對趙女士進行了提醒和公示,但其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趙女士對此亦不予不認可。ZH公司在明知有抵押登記的房屋不能辦理網簽備案手續的情況下,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亦未采取相應的措施。ZH公司主張因趙女士的緣故緻使雙方合同不能履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認購協議,ZH公司退還房款并支付利息。
“抵押房”“頂賬房”的套路有多深?
法院判決幫助趙女士擺脫了“抵押房”的套路,然而,“抵押房”的套路可不止這些,中招者不勝枚舉。
開發商通常會将土地、房産抵押給銀行獲取貸款,對其而言,隻要在樓盤銷售前還清抵押借款,解除抵押就可以正常銷售。這樣的做法是行業慣例,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像前文提到的開發商瞞着購房者銷售抵押房,購房者就将面臨風險。比如,不能辦理産權證明,不能辦理貸款,需要購房者提供解押款等。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頂賬房”、“工抵房”頻頻現于報端以及街頭巷尾的廣告中。此類房子同樣存在風險。
所謂的工程抵賬房,是開發商用于給工程方抵扣工程款的一種方式。工程方拿到此類房子後,往往會選擇打折降價快速銷售以回籠資金。
但是,此類房産往往會存在一些限制,以緻于購房過程平添諸多波折:
1.開發商不給此類房産備案,不允許辦理貸款,還可能為購房者設置較高的首付款等;
2.此類房産有可能缺乏相關部門檢驗,房産無法過戶;
3.工程方已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備案,導緻過戶困難,有可能在過戶中加收費用;
4.貸款中介可能誘導購房者簽署霸王協議、提前收押貸款資料;
5.購房手續、房款沒有交接給開發商,開發商為此不認賬。
律師:三招預防購房風險
購房者在購房時應盡量做到如下三點,以規避風險:
一、簽訂購房合同時,簽訂詳盡的補充協議。在協議中約定售方應确保标的物業權屬清晰,不存在抵押等限制交易信息,同時明确的違約責任。
二、可以在不動産交易中心或相關網站查詢标的物業是否存在抵押信息。若存在抵押信息,則應要求售方及時辦理解除抵押手續,确保按時辦理産權過戶。若是預售商品房,業主可以在不動産交易中心查詢“大産證”信息,包括“房屋狀況”、“土地狀況”、“抵押狀況”等信息。如果發現房産已被抵押,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對此房源進行解押。
三、簽訂購房合同後,及時辦理預告登記,排除第三人的權利主張。
友情提示:抵押房、工抵房存在諸多潛在風險,如對此有疑問,可在後台留言,專業人士為您支招、解惑。房質網是全國首家商品房投訴調解服務平台,團隊成員皆為房地産、法律、媒體行業資深從業者,專注協助商品房業主維權、糾紛調解、業委會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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