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5月25日,在安徽省檢察院召開的以“‘三農’中的民法典”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了6起相關典型案例,其中某村民組侵害“外嫁女”權益糾紛抗訴案引起廣泛關注,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外嫁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外嫁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5月25日,在安徽省檢察院召開的以“‘三農’中的民法典”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了6起相關典型案例,其中某村民組侵害“外嫁女”權益糾紛抗訴案引起廣泛關注。
戶口還在村裡,咋就不享受村民待遇
馬某甲、馬某乙是姐妹倆,她們出生後戶籍一直在安徽省廬江縣廬城鎮某村民組。1992年,馬某甲與丁某結婚。1999年,丁某的戶籍遷入該村民組,兩人生育的女兒和兒子均在該村民組落戶。
因城市建設需要,該村民組在土地征收後,從縣政府獲得一定畝數的土地作為安置補償。2008年5月22日,該村民組村民會議決定通過留地安置門面房分配方案,方案以馬某甲一家四口及馬某乙為外挂戶和外嫁女為由,确定這5人不享受村民組村民待遇,未将他們納入門面房分配人員範圍。丁某遂向廬江縣廬城鎮政府信訪反映,稱該村民組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要求鎮政府按政策給他們分配留地安置門面房。
2015年1月20日,鎮政府答複稱,對丁某等人的訴求鎮政府和社區均進行了協調,但協調無果,丁某等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對丁某等人提出的請求事項不予受理。當日,馬某甲等5人向法院起訴。廬江縣法院、合肥市中級法院均認為案涉留地安置門面房分配系村民自治範疇,并以馬某甲等5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馬某甲等5人不服裁定,申請再審。安徽省高級法院提審後,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二審、一審民事裁定,指令廬江縣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廬江縣法院、合肥市中級法院經一審、二審程序重新審理後,分别作出民事裁定,再次以原事實和理由裁定駁回馬某甲等5人的起訴。
檢察監督厘清是非,村民會議決定被裁定無效
此後,馬某甲等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要求确定他們的村民組成員資格,并撤銷村民會議的決定。2020年6月,在合肥市檢察院不支持其監督申請的情況下,馬某甲等人向安徽省檢察院申請複查。
圍繞馬某甲等人戶籍登記等涉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承辦檢察官通過調閱原審案卷、核實相關征地安置情況,确認相關證據可以證實馬某甲等人因出生、婚姻而落戶并生活在該村民組,依據有關規定應享有該村民組的村民待遇。
2020年8月24日,安徽省檢察院依法向安徽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抗訴意見認為,《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有明确的标準,即以戶口在本村為主要标準,并非村民自治議定事項,馬某甲等5人戶口均在該村民組,理應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馬某甲等人認為村民會議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可以根據物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審裁定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屬于村民自治範疇,應由其集體經濟組織處理,系适用法律确有錯誤。
2020年12月14日,安徽省高級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讨論,作出民事裁定,認為案涉糾紛構成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裁定認定本案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以村民自治事由排除當事人訴權,明顯與物權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相抵觸,其裁判理由無法律依據,遂裁定再次撤銷一審、二審裁定,指令廬江縣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2021年3月20日,廬江縣法院再審判決認定,馬某甲等5人具有村民組集體成員資格,并确認村民會議決定的安置門面房分配方案無效。
今年5月30日,安徽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案件承辦人員對申請複查人之一的丁某(即馬某甲的丈夫)進行了電話回訪,了解法院判決的執行情況。丁某說,法院判決認定的無效安置門面房分配方案已經停止執行,因各種原因影響,村裡新的具體分配方案尚未出台,但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相信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電話中,丁某還對檢察機關表示了謝意。安徽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将對該案判決的執行情況繼續進行跟蹤監督。
村民自治不能逾越法律邊界
村民自治是人民群衆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教育、服務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制度,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占據重要地位,發揮着重要作用。
“一般情況下,村民會議對涉及本集體村民利益事項讨論作出的決定應得到尊重和執行,但前提是該決定的程序和内容不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更不得無正當理由侵害甚至剝奪他人合法權益。”安徽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負責人結合此案的監督工作告訴記者,本案中,村民會議決定将馬某甲等5人排除在留地安置門面房分配方案之外,由于涉及村集體成員資格身份的認定,損害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明顯超出了村民自治的邊界。這位負責人還提醒說,檢察機關在審查涉及村民自治案件時,應嚴格區分村民自主管理範圍和自治決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界限。
當前,鄉村振興戰略正大力推進,推進過程中,既離不開村民自我管理機制的良性運轉,更離不開村民具體權利的充分行使和權利受損後的及時救濟。這位負責人強調,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均是村民自治組織自我管理的“紅線”。如果村集體組織作出的決定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權得到司法的公正救濟,司法機關不能以村民自治為由随意排除當事人的訴權。對損害婦女、兒童等村民合法權益的村集體決定,法院怠于履行審查職責的,檢察機關要及時審查,依法提出監督意見,暢通權利保護和司法救濟渠道,為鄉村振興提供法治保障。
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安徽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李衛東在回答記者有關檢察機關如何更好地保護包括“外嫁女”在内的婦女群體民事合法權益的提問時說,對涉及損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生效民事裁判和執行行為,檢察機關要暢通申訴渠道,優先受理審查,注重調查核實,發現确有錯誤的,及時提出監督意見,督促法院糾正錯誤的裁判和執行行為。在上述案例中,安徽省檢察院通過複查程序主動撤銷了下級檢察院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同時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訴,糾正了錯誤裁判和村民組損害婦女權益的決議,進一步明确了村民自治的邊界。(檢察日報 吳贻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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