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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前小科普:
年終獎在稅法上叫“全年一次性獎金”,和正常工資的計稅方式不一樣。目前的個稅優惠算法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号)。
修訂後新《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1月1日就要正式實施了,就在距離這一天僅剩4天的時候,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164号),将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延長了3年。
财稅〔2018〕164号文,要點如下:
-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稅發〔2005〕9号規定的, 在2021年12月31日前 , 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也可以選擇 并入 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 自2022年1月1日起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 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适用月度稅率表:
小結:
和官方問答中給出的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的計算方法略有不同,根據164号文的規定,并沒有提及“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是否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5000”這一條,也就是說,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稅時不用減5000(當然也不減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但是要注意的是,2019-2021年這3年過渡期内,我們是可以選擇年終獎到底單獨計算個稅,還是和當年工資合并計算的。
比如:月收入5000元,年終獎發了4萬元。
- 如果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算,需要繳納40000*10%-210=3790元的個稅。
- 如果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下,在新個稅法下,年收入10萬可能不需繳納一分錢的個稅。
所以要想做好個稅籌劃,就需要測算比較一下,兩種方式哪種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個稅紅利。
舉例假設A公司每年都是在11月份發放職工全年一次性獎金。其中,員工小張在2019年11月18日獲得一次性獎金120,000元。小張選擇不将年終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步驟一:找稅率
120,000元除以12,得出商數10000元尋找适用稅率。
根據上文提供的月度稅率表,查找到對應的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10。
步驟二:根據公式計算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120000*10%-210=11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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