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已經開始,最近,許多小夥伴咨詢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相關涉稅問題,我們已對相關規定進行梳理,快來一起來學習吧~~
1.《資産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有啥新變化
新增“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産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産加速攤銷”“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産一次性攤銷”部分,供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企業填報資産折舊、攤銷相關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2.哪些固定資産可以加速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産,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産;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态的固定資産。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3.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4.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
(1)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企業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政策依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5.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圍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規定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适用範圍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第一條
6. 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産一次性稅前扣除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稅務|綜合編輯
責任編輯: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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