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退和辭職的區别?“自願辭職”實際是企業勸退?近日,江蘇省總工會公布了全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無錫市錫山區總工會調解的一起員工“自願辭職”引發的勞動糾紛引人關注“勸退對王某形成壓力,使其違心辭職,卻未消除王某對試用期考核的異議;對于劉某,沒有合法解除依據又未經協商一緻的勸退必然引發糾紛”(見12月1日《工人日報》),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勸退和辭職的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勸退和辭職的區别
“自願辭職”實際是企業勸退?近日,江蘇省總工會公布了全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無錫市錫山區總工會調解的一起員工“自願辭職”引發的勞動糾紛引人關注。“勸退對王某形成壓力,使其違心辭職,卻未消除王某對試用期考核的異議;對于劉某,沒有合法解除依據又未經協商一緻的勸退必然引發糾紛。”(見12月1日《工人日報》)
勸退員工,是指企業對一些員工,通過做思想工作、協商等方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這種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企業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然而現實中,一些企業想辭退員工卻不想支付經濟補償,于是移花接木,用各種手段迫使員工“自願辭職”。
上述事件中這家企業在員工王某試用期未滿、劉某剛過試用期一天的節點上勸退二人,以王某“自願辭職”、劉某“尚未解除勞動關系,仍可繼續上班”為由,不支付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這種操作真是讓員工“啞巴吃黃連”——明明是勸退,明明該依法補償,卻拿“自願辭職”當幌子,逃避責任,企業的算盤可謂打得精明。
在工會調解下,兩名員工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需要警惕的是,企業披着“自願辭職”的“馬甲”勸退員工的行為,恐怕不是個案,勞動監察執法部門應加強對類似勸退式侵權行為的識别和懲治力度,念好“緊箍咒”。
時下,不少企業在勸退員工時,故意不按法律的規定“出牌”,挖空心思讓強制勸退穿上“自願辭職”的“馬甲”,目的無非是省下一筆經濟補償費。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勸退勞動者,應與其協商确定經濟補償金,一般情況下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計算。而員工自願離職,如果用人單位無過錯,則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這樣規定,不僅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防範員工無故辭職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而令人無語的是,這樣的規定被一些企業利用,進而成為減少用工成本逃避補償責任的“武器”甚至法寶。
勸退式侵權屢屢得逞,有多方面原因,比如,企業行事隐蔽,不易發現;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淡薄、缺乏舉證維權的能力;相關職能部門以勞動者“不告不理”為由,未及時對違法企業祭出懲戒利劍,等等。
不管怎樣,以種種手段威脅、強迫員工“自願辭職”的企業不應再我行我素、肆無忌憚,有關各方更應對勸退式侵權堅決說“不”。有關部門要積極作為,依法監管、懲戒,倒逼企業端正心态、收斂侵權行為。而被迫“自願辭職”的員工,要多些維權意識,多些證據意識,主動争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某種角度上說,這一個案對更多勞動者和企業都有啟發和警示意義。(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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