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裡揣着Offer喜滋滋地等着去新公司入職,卻在入職當天被拒?近日,家住上海的李先生便遇到了這樣的尴尬境地,而被拒絕的理由是公司在審核材料的時候才發現之前看錯了李先生的大學專業!
一怒之下,李先生便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3萬元。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争議案,經法庭調解,最終公司賠償李先生損失5000元。
辭舊迎新的日子裡,這樣的尴尬不僅僅屬于李先生。
在2018年的最後兩天,醫療器械行業一哥邁瑞醫療與秋招的200多名應屆畢業生閃電解約。這200多名應屆畢業生還沒入職就被裁員了!
此次解約事件在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2018年12月31日下午,邁瑞醫療通過媒體回應稱,此次突然解約,是因為該公司業務梳理發現目前需要更多社招而非學生,所以取消了部分原定明年秋季加入公司的合同,邁瑞按合同進行賠償。據了解,邁瑞将給每位解約的學生支付5000元的賠償金。
被拒的小夥伴們想不通了,為了應聘這份工作付出了那麼多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公司既然已經作出錄用的承諾卻又反悔,那麼,Offer到底意味着什麼?它到底具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應?單方宣布無效到底合不合理?被“甩”的那方到底能獲得什麼樣的賠償?
Offer到底是什麼?
嚴格地說,Offer并不是一個《勞動法》裡的定義。它的相關責任認定及權益維護,都無法從《勞動法》裡找到與之相匹配的條款。
度娘說……
Offer,全稱是Offer Letter,漢語解釋為錄用信、錄取通知。所謂Offer Letter,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名字,有人稱之為錄取通知,有人謂之錄用信,也有人稱為要約函。
上海藍白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陸胤解釋說,要想弄明白它到底是什麼,或許應該去《合同法》裡尋求答案。
• 當一家公司向你發出一封Offer,明确地闡述了你的崗位、薪酬、報到時間等等内容,而你收到這封Offer,并明确的回複你接受,那麼這封Offer就成了一個“要約”,它是一種締約的邀請。
• 當公司向你發出了Offer,可你對其提出的種種細節并不滿意,提出了修改的意見,那麼,這份Offer就隻是一個“要約引誘”。
Offer生效誰說了算?
簡單地說,在職場裡,Offer表達的是一家用人單位希望與一位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意願和邀請。Offer一旦發出,就對用人單位産生了法律約束。
比較微妙的是,Offer是否生效,決定權在求職者,而非用人單位。
《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換而言之,當用人單位發出了Offer,若求職者接受,Offer則生效,用人單位就應承擔法律責任;若求職者不接受,則不生效,用人單位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單方毀約賠償怎麼算?
Offer生效≠《勞動合同》簽訂!
上海藍白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陸胤提醒大家,盡管很多Offer會像《勞動合同》一樣詳細列明勞動者的崗位、薪酬、福利等等,但是,這并不能等同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更不能代表雙方勞動關系的成立。
判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有兩大要素:
① 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
② 是否産生了實際勞動關系,簡單地說你是否到單位裡去開始工作了。
如若以上兩點都沒有發生,那麼,求職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就跟勞動關系無關,你手中擁有的Offer能夠保障你的權益就隻能适用于《合同法》裡的“締約過失責任”了。
違約的一方承擔責任,至于賠償,要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來定。
舉個栗子:
假如你收到了Offer,決定到B公司入職,于是辭掉了A公司的工作,并因此交付了一筆2萬塊的違約金。一切辦妥之後,B公司反悔了,說不要你了……那麼,這2萬塊對你而言就是個最明顯的損失。
再比如,你并沒有什麼跟A公司的恩怨情仇,B公司反悔了,你或許得花好長時間去找工作,你食宿無着,你覺得你有損失啊……
有損失,就可以索賠。
但賠多少?法官說了算!
即便你付了2萬塊的違約金,可法官可能會覺得這就是你跳槽所要承擔的風險啊!由此就認為,你自己得承擔1萬塊的損失……
如何規避爽約風險?
要拿到這個賠償,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即便如前文提到的李先生和那200多位畢業生拿到了5000元賠償,當事人也未必覺得滿意。
畢竟,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原本就是無法确切衡量的。
所以,與其事後搞到法庭,不如事前将風險合理規避:
▪拒絕口頭Offer:理由很簡單……口說無憑啊
▪約定違約責任:事先約定違約責任,便于雙方預估違約後的責任承擔,省得到法庭去扯皮
▪ 盡早簽訂勞動合同
當然,入職前被放鴿子的,也未必隻有求職者,很多公司的HR也常常會遭遇到這類紮心的事情。更何況,一旦公司發出了Offer,Offer是否生效,決定權就到了求職者手裡,所以……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Offer裡最好為應聘者設置一個回複有效期限。這樣可以避免自己陷入被動,如果應聘者不能按期确認Offer,那麼,單位也好安心另換他人,有效避開法律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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