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每日頭條
/
生活
/
船員無線電值班規則
船員無線電值班規則
更新时间:2024-09-29 02:21:03

船員無線電值班規則(海事機使用人員操作規範)1

船舶及船員應按照《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和《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的要求使用設備。船舶駕駛員和無線電員應熟悉設備的操作,設備隻能由具備資質的人員操作,重要的通信應記錄在船舶電台日志中。船舶在航行時應保持16信道守聽,在航行和停泊時70信道保持連續值守,任何接收到的與遇險相關的電文應被确認接收,在需要的時候予以轉發。船舶應配備設備的操作說明書,在DSC設備附近張貼簡要的應急操作使用說明,在明顯位置張貼《遇險船舶船長操作GMDSS設備指南》,以指導船長和船員。行業建議船用固定式VHF無線電話是船舶無線電通訊基本設備,對船舶的安全營運至關重要,從設備的生産标準、型式認可發證、設備安裝、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等各個環節都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标準要求,确保設備最終能夠可靠運行,在促進船舶生産效率和保障船舶安全上發揮出應有的效能。

船員無線電值班規則(海事機使用人員操作規範)2

  目前除了IMO A.803(19)決議和MSC.68(68)決議以及國内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外,國家尚未出台強制性的專門用于船舶的固定式VHF無線電話産品技術标準,市場上存在各種類型的設備,船舶所有人在選用設備時應注意選擇CCS型式認可和發證的産品,國内符合船用标準的帶有A級或D級DSC裝置的船用固定式VHF無線電話可以從CCS船用産品錄中查詢。船用固定式VHF無線電話裝置的安裝、使用、維護、修理技術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标準JT/T 680.10-2007(船用通信導航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修理技術要求)第10部分甚高頻無線電裝置中的相關要求。設備的安裝和檢測可在CCS供方認可機構清單中選擇認可服務供方,以便提供符合規範的服務。從檢查情況來看,船員雖經常使用設備,但對設備完整功能缺乏深入了解,存在遇險信息的處理不當,非法占用公用頻道,電台日志的記錄不夠完善等問題,部分管理公司随意增減設備或使用非認可型式産品情況比較多,建議公司和船舶加強主管和船員相關法律法規培訓,正确配置和操作設備,避免船舶被滞留和行政處罰。海事主管機關應加強對水上無線電台站的安全檢查,提升專業執法能力,嚴厲打擊非法安裝和設置無線電設備,敦促船舶正規操作設備和加強應急反應培訓,共同維護水上無線電通信秩序的持續穩定。

船員無線電值班規則(海事機使用人員操作規範)3

  船用固定式VHF無線電話相關的技術規範可以按照船舶航區劃分,國内航行船舶主要是《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4篇第4章和附錄1及其修正案,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修理技術方面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标準》中的《船用通信導航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修理技術要求》(JT/T680-2007)第1部分“總則”和10部分“甚高頻(VHF)無線電裝置”的要求,船舶建造和營運前的VHF設備檢驗應按照《海船法定建造檢驗規程2011》第11.5條和《海船法定營運檢驗規程2011》第9.6.1、9.6.2(1)條進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應遵守《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4章“無線電通信設備”及其修正案相關規定,此外IMO A.694(17)決議(作為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組成部分的船用無線電設備和電子助航設備的一般要求)對包括VHF在内的船用無線電裝置做出了一般性要求,國際電聯無線電通信部門對安裝在船用VHF裝置中DSC設備提出了用于水上移動業務的數字選擇性呼叫系統建議書(ITU-R M.493-10),船舶可參考執行,船用VHF裝置的整體性能應至少滿足經修正的A.803(19)決議(能進行語音通信和數字選擇呼叫的船載VHF無線電裝置性能标準)和MSC.68(68)(船載無線電通信設備性能标準修正案)附件1的要求。

  中國水域船舶的VHF無線電話的配置、發射頻率的占用和功率限制以及海上通信秩序應按照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執行,條例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水上無線電通信方法和格式、值守制度、水上無線電台的識别和管理應按照交通部1993年3月8日發布實施的《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執行;船舶無線電員值班和交接應遵守2012年12月17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五章相關内容。國際航行船在國際水域要遵守國際電信聯盟發布的《國際無線電規則》,無線電員持證和值班應遵守《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标準國際公約》附則第IV章無線電通信和無線電人員強制性規定内容。

船員無線電值班規則(海事機使用人員操作規範)4

  2020年《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4篇第4章4.1.3條規定:安裝有VHF 無線電裝置的船舶在海上時,如具有 VHF— DSC 功能,應在 VHF 的 DSC70 頻道保持連續值班,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如實際可行,應在船舶通常駕駛的位置在 VHF— 16 頻道保持連續守聽值班。

  4.1.6條規定:本章要求的所有雙向通信設備(包括自動報警、遇險報警時報告船位在内)應能從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裝置(如果配備了其中一種這樣的設備)中獲得這些信息。如沒有配備這樣的接收裝置,船舶在航行中某一時間所處的最新船位應在間隔不超過 4h 的時間内由人工控制方法确定,以便總能随時得到由這一設備發送的信息。配備要求A1及A1以外海區都應至少配備一台甚高頻無線電裝置,該裝置應:VHF、MF 和 MF/HF 應具有 DSC 和電話功能。此處 DSC 功能是指滿足 ITU-R M.493-10 所規定的 A 級 DSC 功能。對于 300 總噸以下的貨船,VHF DSC 可滿足 ITU-R M.493-10 規定4-162的 A 級或 D 級設備的要求。

  4.3.1.5安全防護措施中規定:應采取措施使設備的裸露的金屬部件接地,但不應造成任何電源線端的接地。

  4.3.1.7 條規定設備的标志:設備的每個裝置外面應清楚地标出制造廠的識别标志、設備的型号和産品編号,以及檢驗單位的标志。

船員無線電值班規則(海事機使用人員操作規範)5

,
Comments
Welcome to tft每日頭條 comments! Please keep conversations courteous and on-topic. To fosterproductive and respectful conversations, you may see comments from our Community Managers.
Sign up to post
Sort by
Show More Comments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