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合理調配資源,确保固定資産利用的經濟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固定資産轉移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内容。
1.固定資産内部調撥。
2.固定資産的出租。
3.固定資産的出借。
第2章 固定資産内部調撥
第3條 企業内部調撥固定資産範圍。
1.土地和房屋等建築物。
2.運輸設備、機械設備、機電設備等。
第4條 固定資産内部調撥申請。
固定資産使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固定資産調撥申請,填寫《固定資産内部調撥單》,調撥單的内容包括調撥原因、固定資産調出入雙方、調撥價格。固定資産内部調撥單的樣式如下所示。
固定資産内部調撥單
序号 |
固定資産編号 |
固定資産名稱 |
規格 型号 |
購置時間 |
數量 |
單價 |
調撥價格 |
調撥原因 |
調出部門 |
保 管 人 |
調入 部門 |
保 管 人 | |||||
部門經理 |
部門經理 | |||||||
資産管理部審核意見 |
負責人簽字: | |||||||
财務部審核意見 |
負責人簽字: | |||||||
财務總監審批意見 |
财務總監簽字: | |||||||
總裁審批意見 |
總裁簽字: |
注:本單一式四聯,一聯存調出部門,一聯存調入部門,一聯交财務部進行賬務處理,一聯交資産管理部保存。
第5條 固定資産内部調撥的審核和批準。
1.固定資産調撥單經使用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後報資産管理部。
2.資産管理部對使用部門提出的調撥單進行審核,并核對年度固定資産購置預算,對預算外采購須在調撥單上注明,資産管理部經理在調撥單上簽字批準。
3.資産管理部審核批準後交财務部,财務部審核調撥單,對預算進行監督,同時審核價值。
4.經審核的調撥單呈報财務總監審批,财務總監在權限範圍内進行審批,無最終審批權的,财務總監應附上自己的審核意見,報總裁批準。
第6條 如固定資産出入廠區應另填《固定資産調撥交運單》,一式六聯。
1.第一聯托運部門自存。
2.第二聯托運部門轉送财務部門暫存憑以核對第三聯。
3.第三聯至六聯出廠時經守衛簽注時間、車重後,第三聯由守衛暫存,于第二日轉送托運部門所屬的财務部門,經與第二聯核對無誤,于一日内轉送固定資産接收部門所屬的财務部進行核對。
4.第四、五、六聯由承運商随同交運的固定資産出廠、入廠時經守衛簽注入廠時間、車重後入廠,經點收後第四聯由固定資産接收部門存查。
5.第五、六聯經守衛簽注出廠時間、車重後,第五聯由承運商暫存憑以申請運費,第六聯由守衛暫存,于第二日轉送固定資産接收部門所屬的财務部與第三聯核對。
第7條 移出部門收到經批準的《固定資産調撥單》後,資産移出方負責人辦理固定資産交接手續。
第8條 資産管理部收到審批的資産調撥單後辦理相關固定資産調撥手續。
第9條 财務部固定資産會計對固定資産的内部調撥進行賬務處理。
第10條 資産管理部固定資産管理員及時更新固定資産管理台賬。
第3章 固定資産出租
第11條 固定資産出租方式。
1.融資租賃。
2.經營租賃。
3.融資租賃的期限應達到租賃資産使用年限的75%以上。
第12條 固定資産出租審批。
1.相關部門就出租事項向資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承租方的有關資料及相應的分析報告。
2.企業資産管理部會同财務部對固定資産的出租事項進行審核評估,對待租固定資産的價值進行分析,并提出審核意見,報财務總監審核。
3.财務總監對資産管理部、财務部的意見進行分析判斷,并填寫自己的審核意見,報總裁簽字。
4.總裁審閱各級部門審核意見後,進行最終批複,總裁認為出租事宜存有疑問的,固定資産管理部門、财務部及相關部門需作出解釋。
第13條 企業資産管理部作為出租固定資産的管理部門代表企業同承租方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對固定資産的出租期限以及出租期間的保養、完整、損毀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第14條 待租固定資産的清點。
1.待租固定資産在出租前的主管部門即為固定資産的清點部門,同時财務部、資産管理部參與清點。
2.清點部門和人員對清點過程進行登記、記錄出租固定資産的規格、庫存數量、使用情況以及出租期限等。
3.清點完畢後應将相應資産租賃的詳細情況在備查登記簿上進行記錄。
第15條 所有出租的固定資産在租出之前,資産管理部應進行彙總歸集,将原分散在各個部門的資産通過内部調撥彙總集中到同一個倉庫,減少相應部門的固定資産賬卡記錄。
第16條 固定資産出庫。
1.固定資産出庫時,倉庫管理人員應該按照規定的出庫程序辦理出庫手續,對接近固定資産的人員進行監督,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
2.倉庫管理人員辦理固定資産出庫手續之後,還應協同固定資産管理員修改固定資産的文件資料,保證記錄和實際相符。
第17條 固定資産出租到期處理。
1.如果承租方不購買,企業應及時收回固定資産,履行規定的入庫手續,恢複有關的記錄。
2.如果承租方決定購買,企業應該作銷售處理,并注銷出租固定資産的所有記錄,各部門要保持一緻,防止出現虛列資産的現象。
第4章 固定資産出借
第18條 固定資産出借由借用人提出書面要求或申請,說明相關情況,送總裁或其授權人員核準。
第19條 固定資産出借事項經核準後,由資産管理部會同财務部門等拟訂方案,與借用人簽訂固定資産出借合同。
第20條 出借合同内容。
1.合同應詳細說明固定資産的型号、規格、數量、用途、借用期限、租金和押金的金額及支付方式等事項。
2.合同應明确固定資産出借期間的修繕保養、稅賦繳納、運雜費的支付、損害賠償等事宜。
第21條 出借合同簽訂之後,要經過總裁或其授權人員審批。
第22條 資産管理部根據經過審批的出借合同辦理财産移出手續,并會同财務部門根據合同修改固定資産卡及财産目錄。
第23條 固定資産出借到期,資産管理部應及時催促借用人歸還固定資産。對于借用到期遲遲不還的,資産管理部應當及時向管理高層報告,必要時以書面方式催交,并依約要求賠償。
第5章 附則
第24條 本制度經總裁審批後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25條 資産管理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解釋、修改、廢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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