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強拆賠償标準?【裁判要旨】1.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實施強拆,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養殖場強拆賠償标準?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養殖場強拆賠償标準
【裁判要旨】
1.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實施強拆
養殖場的規模由小逐步變大,但一直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養殖證照、排污許可等合法建設、養殖手續,且所在區域已被納入畜禽禁養區,屬于應當依法限期拆除的違法建築物,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2.當事人請求行政賠償的事實根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緻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所謂“因被告原因導緻原告無法舉證”,主要是指被告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相關證據滅失,導緻原告無法舉證的情形。據此,當事人請求賠償養殖場建築物、構築物損失。但是,其養殖場未取得相關證照,且不能舉證證明其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經過合法審批手續建設,行政機關認定其養殖場系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并予以強制拆除,未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損失,不存在行政賠償的事實根據。當事人還請求賠償病死生豬、賤賣生豬的損失。但是,當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相關損失的存在,且上述損失的相關證據并非在澳頭辦強制拆除其養殖場過程中滅失,亦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1616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鄭偉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澳頭街道辦事處。
再審申請人鄭偉杏因訴被申請人廣東省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亞灣區管委會)、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澳頭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澳頭街道辦)行政強制拆除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粵行終266号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于2018年7月5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開開庭詢問,再審申請人鄭偉杏及其委托代理人龍偉文,被申請人大亞灣區管委會的委托代理人譚光運、徐煥茹,被申請人澳頭街道辦行政機關負責人李國恒,委托代理人傅遠繁、黃健英,到庭參加詢問。大亞灣區管委會行政機關負責人因外出參加國際交流活動未能到庭參加詢問,并出具書面說明。案件現已審查終結。
1990年代初,鄭偉杏開始在惠州××區黃魚××村老虎龍養豬。養豬場所用土地系鄭偉杏向黃魚湧村委會承包的土地。鄭偉杏的養豬場規模由小逐漸擴大,但養豬場的豬舍從未經任何報建,也未辦理工商登記、養殖證照、排污許可等手續。2014年11月4日,大亞灣區管委會作出惠灣(2014)50号《關于劃定大亞灣區畜禽禁養區的通告》(以下簡稱50号通告),劃定大亞灣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行政中心區和各街道辦中心區、工業園區等人口集中區、農村村民集中住宅區和經審批的村莊規劃區範圍内及上述區域周邊500米範圍内,坪山河、石頭河流域範圍内,大型水庫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為飲用水水源(含應急、備用)的中小型水庫集雨區範圍内等區域屬畜禽禁養區,并要求在禁養區内未取得合法養殖證照的養殖場,須在2014年底前自行搬遷或關閉;逾期未搬遷或關閉的,依法取締。鄭偉杏的養豬場位于上述劃定的禁養區範圍内。2015年3月26日,大亞灣區管委會作出《關于印發大亞灣區2015年非法養殖場清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清拆方案通知),下發到包括澳頭辦在内的各有關單位,要求街道辦配合區環保、農業部門,于2015年3月底完成轄區内非法養殖場的摸底工作,并将書面材料提交各執法單位;2015年6月底完成飲用水源保護區、已征地上的非法養殖場清拆工作。2015年4月20日,澳頭辦針對轄區内所有非法養豬場作出《關于清理整治非法養豬場的通告》(以下簡稱清理通告),要求轄區内的非法養豬場在2015年5月4日前必須停止養殖,并自行搬遷或關閉;對未在規定時間内搬遷或關閉的,從2015年5月5日起,依法強制拆除,清理通告送達至各非法養殖戶。鄭偉杏的養豬場屬于清理通告要求搬遷、關閉的非法養殖場之一。鄭偉杏收到清理通告後,對其飼養的生豬已經作出處理,但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養豬場。2015年6月16日,澳頭辦會同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将其養豬場強制拆除。2016年1月5日,鄭偉杏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确認50号通告和清拆方案通知違法;确認2015年6月16日強制拆除養豬場行為違法;賠償或者補償因強制拆除養豬場造成的損失共計570萬元。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3行初8号行政判決認為,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大亞灣區管委會為了環境保護的需要,有權發布50号通告和清拆方案通知,劃定畜禽禁養區,嚴禁在畜禽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大亞灣區管委會、澳頭辦對鄭偉杏未經工商登記、未獲排污許可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養豬場,經多次通知限期自行拆除未果的情況下,予以強制拆除,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強制拆除養豬場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故對鄭偉杏要求賠償570萬元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判決駁回鄭偉杏的全部訴訟請求。鄭偉杏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行終266号行政判決認為,大亞灣區管委會針對大亞灣生活應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需要,制定50号通告、清拆方案通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及《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大亞灣區管委會、澳頭辦依據上述通告、通知,在多次通知鄭偉杏自行拆除未果的情況下,強制拆除違規建設的養豬場,強制拆除行為并不存在違法。鄭偉杏未提交證據證明強制拆除行為造成其合法财産損失,且現場照片和拆除後對鄭偉杏的調查筆錄證明,強制拆除前鄭偉杏已對養豬場的生豬進行處理,拆除現場并未造成其生豬損失,要求行政賠償或補償缺乏事實根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鄭偉杏申請再審稱:1.50号通告屬于行政許可行為,未組織聽證,也未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違反法定程序。2.大亞灣區管委會、澳頭辦沒有強制拆除養豬場的法定職權。3.鄭偉杏自1993年開始在涉案土地建養豬場,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應給予合理補償或賠償。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對本案予以再審。
澳頭辦答辯稱: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澳頭辦有權作出清理通告,并對轄區内的非法養殖場進行清理拆除,強制拆除行為符合法定程序。2.鄭偉杏建設的養豬場在禁養區内,未取得環保、防疫、城鄉規劃、工商等部門頒發的合法證照,存在違法建築、違法經營及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強制拆除其養豬場行為不具有違法性,鄭偉杏要求行政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鄭偉杏的再審申請。
大亞灣區管委會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庭審中主張: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大亞灣區管委會發布50号通告和清拆方案通知合法。2.鄭偉杏開辦的非法養豬場在禁養區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六十八條規定,澳頭辦有權強制拆除鄭偉杏的養豬場。3.鄭偉杏請求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駁回鄭偉杏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畜禽禁養區,嚴禁在畜禽禁養區内從事畜禽養殖業。本案中,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作為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其管委會有權在開發區範圍内行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職權。為了環境保護的需要,大亞灣區管委會發布50号通告,劃定本轄區的畜禽禁養區,禁止在畜禽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業,符合法律規定。鄭偉杏主張,50号通告屬于行政許可行為,未組織聽證,也未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違反法定程序。但是,50号通告内容是大亞灣區管委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行政區劃範圍内劃定畜禽禁養區的行為,是為保護生态環境,劃定禁止飼養畜禽區域的行政規劃行為,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行為。鄭偉杏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鄭偉杏的養豬場規模由小逐步變大,但一直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養殖證照、排污許可等合法建設、養殖手續,且于2014年11月被50号通告納入畜禽禁養區,屬于應當依法限期拆除的違法建築物。澳頭辦作為當地基層政府組織,有權作出清理通告,責令鄭偉杏限期自行拆除養豬場。鄭偉杏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澳頭辦根據大亞灣區管委會的指令,有權依法實施強制拆除。鄭偉杏主張澳頭辦沒有強制拆除養豬場的法定職權,理由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緻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所謂“因被告原因導緻原告無法舉證”,主要是指被告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相關證據滅失,導緻原告無法舉證的情形。本案中,鄭偉杏請求賠償養豬場建築物、構築物損失。但是,鄭偉杏的養豬場未取得相關證照,且不能舉證證明其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經過合法審批手續建設,澳頭辦認定其養豬場系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并予以強制拆除,未造成鄭偉杏合法權益的損失,不存在行政賠償的事實根據。鄭偉杏還請求賠償病死生豬、賤賣生豬的損失。但是,鄭偉杏未提供證據證明相關損失的存在,且上述損失的相關證據并非在澳頭辦強制拆除其養豬場過程中滅失,亦不能免除鄭偉杏的舉證責任。一、二審判決駁回鄭偉杏的該項賠償請求,并無不當。鄭偉杏請求賠償生豬出欄後的可得利益損失和支付解散工人勞動合同補償金等損失。但是,可得利益損失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應予賠償的“直接損失”範圍,請求賠償支付解散工人勞動合同補償金損失,鄭偉杏亦無充分證據證明,且強制拆除違法開辦的養豬場,也不存在賠償支付解散工人勞動合同補償金問題。鄭偉杏主張根據信賴保護原則,自1993年開始在涉案土地建養豬場,并受到當地相關部門表彰,應給予合理補償或賠償。但是,鄭偉杏的養豬場自始至終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嚴重污染周邊環境,且已被劃定屬禁養區範圍,請求行政補償或行政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此為由申請再審,本院亦不予支持。
應當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至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之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強制執行決定送達當事人。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的,應當予以公告,并應當在當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本案中,強制拆除已建成的養豬場,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應當符合行政強制法的上述規定。盡管澳頭辦依法享有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的職權,但未按照行政強制法的上述規定,針對鄭偉杏作出認定其養豬場屬于違法建築物并應當予以拆除的行政決定,亦未作出書面的催告履行通知書和強制執行決定送達鄭偉杏,僅以違法行為人和違法事實均不具體、明确的清理通告替代行政決定、催告履行通知書和強制執行決定送達鄭偉杏不妥,本院予以指正。在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存在上述諸多程序違法的情形下,一、二審本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确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卻根據與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相抵觸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判決駁回鄭偉杏的訴訟請求。一、二審判決适用法律亦屬不當,本院一并予以指正。鑒于一、二審判決時,新舊法銜接問題尚不明确,且判決結果并未損害鄭偉杏的實體合法權益,再審本案不利于行政争議的實質化解,本案不予再審。
還應當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産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機關就特定事項作出的内部工作部署安排,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産生實際影響的,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本案中,大亞灣區管委會向其下屬各街道辦及有關單位發布的清拆方案通知,是為更好地落實50号通告,對轄區内開展非法養殖場清拆整治工作的工作目标、領導機構、組織機構及任務分工、時間要求、工作要求等内部事務作出的工作部署,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産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一、二審應當裁定駁回鄭偉杏的該項起訴,一并判決駁回鄭偉杏的訴訟請求不妥,本院亦予以指正。鑒于判決駁回該項訴訟請求,對鄭偉杏的實體權利義務并不産生實際影響,再審徒增訴累,且再審不應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裁判,本案不予再審。
綜上,鄭偉杏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鄭偉杏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郭修江
審判員 熊俊勇
審判員 劉艾濤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黃甯晖
書記員 陳清玲
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緻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确鑿,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确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産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确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内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确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确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法規确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範圍等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确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産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确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6.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四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内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8.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畜禽禁養區。嚴禁在畜禽禁養區内從事畜禽養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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