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假期,
我們繼續聊聊失業保險金的問題吧。
如何計算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核定過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核定:
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後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在原鎮保中的失業保險費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1個月,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核定期限後,如有剩餘的繳費年限,可予以保留。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後(可以連續繳費滿1年,也可以多次繳費滿1年)又再次失業的,保留的繳費年限與新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
自1999年4月1日起,失業人員多次中斷就業,沒有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月份可以累加,累計滿12個月的,可認定為繳費年限滿1年;累計滿24個月,認定為繳費年限滿2年,以此類推。
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與1998年10月1日之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但是,如果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經失業,在核定失業保險金期限時,要扣除失業人員最後一次失業之前的工齡或工作年限。
舉個栗子。失業人員李某2019年1月失業了,他此前有15年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按規定核定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他在領取了12個月後,2020年1月又重新就業,并繳納失業保險費15個月,後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2021年4月又失業了。他在2019年1月核定的24個月失業金還剩下12個月沒有領取,當時沒有用于核定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月份是3年,2020年1月重新就業後繳費又滿一年,失業保險金重新核定。這樣他有4年又3個月繳費年限可用于核定失業保險金8個月,這次總共可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20個月(原剩餘12個月 新核定8個月)。而假如李某在第一次領取了12個月失業金後,重新就業7個月後,再次失業,因為新增繳費沒有滿1年,不能重新核定失業金,但他仍可申領原來核定過未領取的12個月失業金。
那麼,失業保險金能否一次性領取?我們明天接着說。
未完待續
文字:周斌
編輯: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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