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和人情到底是什麼關系,從古至今人們對兩者的關系一直争論不休。有人說法律無外乎人情,每一道法律背後必然透露着人情的光芒。也有人說法不容情,法律是公正的,執法、司法者必須嚴格執行法律,不得摻雜進個人感情。法理在《辭海》裡的解釋是指法律、法律原理。人情在《辭海》裡有如下解釋: 1.人的感情; 2.人之常情; 3.人心、衆人的情緒、願望;4.人與人的情分;5.民情、民間風俗;6.情面、交情;7.應酬、交際往來;8.饋贈禮物。
法律在制定之時必然有一定的遵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從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在各種社會關系中,人與人的關系是法律調解的最基礎也是最基本的關系,因此有很多法律條文我們都能從其背後看到人情的體現,如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還比如某些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法律裡保留了當地的民間.等....這裡的人情指的是人之常情、人心、民情、民間風俗,是人情的法律化,因此說法律無外乎人情是有道理的。
有的人說我們生活的社會是人情社會,人情大于國法。這句話應該一分為二地看,人情在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我們生活中的大多數關系是通過人情來維系的。很多矛盾糾紛也是通過人情來化解的,通過法律來解決的問題是少之又少的。人情固然重要,但是法律也很重要,人情若無法律作為後盾是不可靠的,隻有法律來兜底,社會才會維持正常秩序。特别是随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城市的崛起,靠倫理、人情維系的傳統社會的土崩瓦解,法律在社會治理方面的優越性顯然無法比拟,若說人情大于國法恐怕早已過時了。還有一直為人們所诟病的“人情案”問題,這個人情不是民情、人心、民俗,這個人情顯然是“私情”。是司法者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因為與當事人之間的親疏遠近或個人感情,而違反法律的公平、公正造成司法不公的現象。這種人情是司法者将公權力私權化進而滿足個人目的的一種 類似于交易的行為,一 直以來“人情案”在司法領域屢禁不止,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每個人都生活在人情社會裡,但司法者代表着法律,被譽為公平正義的守護神,如果拿手中的司法權去兌換人情,則喪失了司法者的職業道德與社會良知。有的執法辦案人員将辦“人情案”歸容為人情社會,實在是混淆視聽,推脫責任。
那麼在司法過程中就不需要人情了嗎,法律在實施的過程中就必須是冰冷、無情的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高級産物。俗話說法律無情人有情,一方面司法者在司法過程中要嚴格司法,公平、公正審理案件;另一方面在司法過程中要做一名有溫度的司法者,杜絕粗暴司法,提倡文明司法,将嚴格司法與文明司法相結合,讓法律彰顯出智慧與溫度才不失法律應有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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