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法律規定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标、品牌、原産地或者供應商屬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條明确規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
招标人編制招标文件遇到技術規格難以描述清楚時,一般認為隻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就不違反招标投标法關于“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規定。實際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無論指定多少種品牌,均屬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競争行為,是違反招标法律的行為。
二、引用的品牌要具備可選擇性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第二十五條均規定,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産供應者的技術标準才能準确或清楚地說明拟招标項目的技術标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在編制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和施工招标文件時,當遇到技術規格難以描述清楚的情況時,允許引用某些品牌供應商的技術标準為例說明技術規格要求,但同時要求必須在參考品牌後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用來表達招标人對拟招标項目的技術要求,而且引用的貨物品牌在市場上具有可選擇性。
三、同等檔次品牌的判定
評審委員會在判定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投标産品是否屬于同等檔次品牌時。對于品牌的檔次劃分,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詳細規定,完全憑業界口碑以及評标專家的主觀判斷,不是一個相對固定的标準,所以很難把握尺度,極易産生認知标準上的不同。
因為不同品牌的相同類别的技術參數是可比的,建議招标人盡量還是回歸參數本身進行比較和判斷,以避免主觀判斷産生較大偏差。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條 招标人可以根據招标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标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标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不得對潛在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項目向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适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
(四)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标标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标、品牌、原産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
第二十六條 招标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标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标準。
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标準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标、名稱、設計、原産地或生産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産供應者的技術标準才能準确或清楚地說明拟招标項目的技術标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
第二十五條 招标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
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标、名稱、設計、原産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确或清楚地說明拟招标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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