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各位會計工作者有沒有注意到,在應付債券科目和其他權益工具科目中有一個相同的二級科目——永續債。永續債是指沒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長的債券,發行公司有贖回的選擇權,并有權決定是否遞延付息,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償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
會計實務中,根據合同中約定的債券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分類于不同的一級會計科目中。
會計準則中将以下兩條标準作為判定依據:
(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産的合同義務。
(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以上兩條标準雖然寥寥數字,卻晦澀又抽象,僅憑這兩段字似乎很難在實務中大展拳腳。
2021年2月27日印花稅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印花稅立法逐漸提上日程,這對加強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有重要作用。
一、贖回條款和付息條款
1.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避免的贖回→金融負債
金融工具發行方能無條件避免的贖回→權益工具
贖回條款的自主性,取決于企業能自主決定是否贖回,比如如果企業設定一個贖回條款為“若成都連續7天下雨,則必須進行贖回”,企業無法控制天氣的變化,不能自主決定條件是否達成,構成金融負債。
2.金融工具發行方要求強制付息→金融負債
二、股利制動/推動機制→權益工具
合同條款要求如果派發普通股股利,必須同時派發相關金融工具股利/利息;如果宣布不派發金融工具股利/利息,也不能派發普通股股利。由于是否派發普通股股利是由企業自主決定的,因此股利制動/推動機制不會導緻相關金融工具被劃分為金融負債。
三、利率跳升/票息遞增
筆者在實務中遇到的永續債條款一般是首期年限 N的模式,首期年限利率a,一般就是票面利率,當首期年限到期後永續債發行人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将永續債延期,但付出代價是延期後的利息按照合同規定上浮,票面利率=上期票面利率 跳升基點,跳升基點通常為300bp左右。
利率跳升次數無限→金融負債
利率跳升次數有限 無最高票息限制→金融負債
利率跳升次數有限 有最高票息限制 超過國同期同行業同類型票息利率→金融負債
利率跳升次數有限 有最高票息限制 未超過國同期同行業同類型票息利率→權益工具
四、投資者保護條款
投資者保護條款不能避免條款觸發→金融負債
投資者保護條款能避免條款觸發→權益工具
投資者保護條款對于金融工具分類的影響同樣取決于條款達成的自主性,比如“破産或清算、重大資産損失、财務狀況重大變化”等這類條款,企業處于被動地位,涉及這些類似的條款,就要考慮将金融工具化為金融負債。
實務中涉及到的條款非常多,無法在這裡窮盡。但核心要義唯有一點,即辨析金融工具發行方是否能自主性決定是否交付、合适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産,掌握主動權為權益工具,淪為被動者為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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