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規體系?黃一靈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規體系?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規體系
黃一靈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黃一靈)5月7日,上交所修訂并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告格式指南》)。《公告格式指南》是上市公司編制公告的“說明書”,使用度高、實操性強,直接影響公告的編制質量和投資者閱讀公告的便利度和體驗感。
據悉,此次修訂《公告格式指南》,是上交所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精簡優化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規則體系的又一重要舉措。一是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要求,優化信息披露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努力做到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二是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簡證明事項,壓縮報備材料,切實減輕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體的負擔,便利市場主體辦理各項信息披露業務;三是紮實做好“開門辦監管”,及時回應2021年以來各類調研中收集的意見和訴求,充分吸收上市公司關于《公告格式指南》的優化建議,提升上市公司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具體來看,規則體系上,突出簡明好用。一是“并”:将原規則體系中未實現連續編号的同類業務公告予以歸并整合,并按業務流程重新排序,方便上市公司“一鍵直達”。将41項公告格式合并至8項,主要涉及募集資金、業績預告(快報)及更正、利潤分配及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權激勵、股東及董監高增持股份、股票風險警示及終止上市、破産重整等。二是“廢”:删除上位規則已有詳細規定、實踐中使用頻率較低、因規則調整不再需要披露或者存在重複的公告格式。主要涉及特别重大合同、公開發行證券預案、公司債券、暫停上市、恢複上市、轉讓礦業權、重大事項獲批、股權激勵回購等,共計16項。
規範方式上,引入“原則 例舉”方式。原《公告格式指南》中,各項信息披露的細化要求方式較為剛性,無法滿足上市公司的個性化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息披露冗餘問題。此次修訂在保障信息披露合規基本要求的同時,給公司如何呈現、表達提供空間。《公告格式指南》首先闡明信息披露的目标,而後通過例舉方式提出披露建議,便于上市公司對照披露目标,更有針對性地進行披露。如,在對外投資公告格式中,原《公告格式指南》要求披露标的公司的經營範圍、注冊資本、出資方式、董事會及管理層人員安排等事項。此次修訂後,《公告格式指南》明确,上市公司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則,圍繞标的公司的投資價值披露相關情況。
證明事項上,注重“減證便民”。删減各類報備文件要求近百項,占比達40%。僅保留與驗證信息披露内容真實性直接相關、确有必要的報送文件。如,為他人提供擔保、變更公司全稱、證券簡稱(實施)等公告格式中,考慮到工商登記信息可通過公開渠道查詢,不再要求報備被擔保人、上市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又如,募集資金相關公告格式中,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情況在公告中已有詳細信息,不再要求額外提供相關情況報告。此外,對于一些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有價值信息的中介機構意見或報告,從報備文件改為上網文件,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驗證信息。
上交所表示,《公告格式指南》發布後,将繼續按照“開門辦監管”的要求,積極組織上市公司培訓,認真聽取上市公司、投資者、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持續提升市場主體辦理信息披露業務的友好度,不斷推動加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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