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期以後,特别是張居正主導推行一條鞭法之後,銀本位的貨币制度基本就得到了确定。銀子是貴金屬,老百姓平常用的還是以銅錢為主,就算手裡有點散碎銀兩,但官府向朝廷解送的稅收都是50兩一錠的大銀錠。這樣,官府必須先把老百姓手裡收到散碎銀兩重新回爐鑄造銀錠,在鑄造過程中白銀會有一定的損耗,這就叫做“火耗”。
火耗銀是明清正稅外的附加稅,其征收緣起在于國家在向百姓征收賦稅的過程中,由于自然和人為的各種原因,會導緻一些必要的損耗,而朝廷為了彌補這些損耗所造成的損失,就額外的向民衆征收了火耗銀,這一制度始于明朝,清代繼承了這一制度,一直到雍正朝才有了變革。
而火耗銀征收的比例由于沒有明文規定,這就給地方官的貪腐提供了便利,實際上火耗的比例不會超過總價值的百分之一二,但在實際征收過程中,比例達到兩成或者三成的比比皆是,康熙帝在晚年也曾經發出感慨,火耗銀征收一成的都是好官。而明清長時間内都實行的是低薪制,官員的标準俸祿很低,因而火耗銀成為了明清官員貪腐的最重要誘因之一。
清朝雍正帝即位之後,一改康熙朝晚年吏治衰頹的現象,銳意改革,其中涉及火耗銀陋規的就有兩項重要改革措施,一項是“耗羨歸公”,一項是推行”養廉銀“制度,改變了過去由地方官随意制定征收火耗銀的比例措施,而由中央統一規定并進行分配,其中的一部分就作為地方官員的實質津貼進行發放,而由于養廉銀制度的推行,地方官員的收入增加了數倍甚至數十倍,而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職缺,實行養廉銀的差額配給制度。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的推行,一方面減輕了一般老百姓的壓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官員的收入,降低了官員腐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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