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産歸屬怎麼算?來源 | 檢察日報轉自:民商事實務,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離婚後房産歸屬怎麼算?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後房産歸屬怎麼算
來源 | 檢察日報
轉自:民商事實務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
原告、上訴人、再審申請人、申訴人……這些在法律文書中加在程青名字前面、随着訴訟程序變換的不同稱謂,記錄了在2020年春至2021年冬的中國北京,一名中年女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的倔強和她對國家法治的堅定信仰;這起案件經檢察院抗訴後獲改判,也成為這一年中,檢察機關貫徹落實能動履職、精準監督司法理念的又一次鮮活實踐。
“你的案子市檢察院已經向法院提出抗訴了”。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助理李瑩打電話通知程青案件的進展情況。
“電話裡,我聽到她哭了”,李瑩說。
程青是李瑩參與辦理的一起申請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當事人。因離婚時房産分割産生糾紛,程青将前夫汪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按照房産登記時與前夫約定的份額分割房産。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均以“雙方未對房屋權屬作出明确約定”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程青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請,要求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審判結果進行監督。
在得知檢察院已向法院提出抗訴的那一刻,程青湧出的淚水中有感激、有委屈、有心痛……15年的婚姻和感情,最終要用法律來作出了斷。
▶▶十五載婚姻解體 為房産分割訴至法院
2011年2月,程青與汪軍登記結婚。一年後,夫妻倆在北京某區購置了一套93平方米的商品房。2012年3月,程青支付了首付款39萬元,其餘88萬元貸款于2014年3月還清。程青說,原本汪軍的收入就低,後來很多年一直都沒有工作。因此,購房首付與之後償還房貸的錢主要來源于自己的工資收入、向父母借款及自己的婚前收入,汪軍出資隻有不到4萬元。正因如此,2014年3月,新房收房時,兩人在開發商處簽訂聲明:該房産為夫妻按份共有,其中程青占99%,汪軍占1%。2019年6月17日,這套房産在不動産登記中心辦理了産權登記。辦手續那天,程青因身體不适沒有到場,而是委托汪軍代自己簽字辦理。不動産權證書主頁“共有情況”一欄顯示“按份共有”;附記頁中顯示“汪軍占有份額1%,程青占有份額99%。”此外,兩人還在不動産登記中心簽署《聲明》,約定汪軍占1%,程青占99%,《聲明》簽字處也是由汪軍代程青簽的字。讓程青沒想到的是,2019年12月,汪軍突然提出離婚。程青雖對這份感情和這個家很不舍,但汪軍不肯回頭的态度,讓她最終同意離婚。2020年1月,在将離婚事宜提上議程的那些日子裡,夫妻二人的微信溝通中還時常流露對彼此的關心。直到提起财産分割時,兩人的争議擺到了桌面上。“他最初說自己什麼也不要,最後又提出要平分這套房子。”程青說。可是,當初房産登記時是按份共有的,兩人因此談不攏。無奈之下,程青将家事訴至法院。
▶▶難以認定對房産已“明确約定” “按份共有”訴求被駁回
2020年4月,程青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決自己與汪軍離婚,并請求法院以房産證書登記為準,依法分割與汪軍按份共有的那處房産。
程青認為,汪軍婚後長期不工作,她的工資常被汪軍濫用,現汪軍已無法履行家庭義務。2019年底,汪軍突然提出離婚,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現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決其與汪軍離婚,并維護其合法權益。
汪軍則辯稱,同意離婚,但房産比例不能按99%和1%分。“這對我是不公平的。這麼多年我對這個房子也是有付出的,我要求對房産平均分。”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婚後因生活瑣事産生矛盾,2020年3月分居。婚後雙方購買房屋一套,該房屋的不動産權證書顯示房屋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汪軍共有份額為1%,程青共有份額為99%。關于不動産按份共有的情況,原告稱,“根據房屋的出資情況,他當時是認可我出資多的”。被告稱,“辦理房産證的時候我并不清楚1%和99%是什麼意思”;關于買房時具體的出資情況,被告稱,“我大概出資三四萬元,房屋從購買到提前還貸确實是她出的多。”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程青申請,法院委托房地産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房屋價值總額為30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準許雙方離婚。但關于涉案房屋的分配,法院卻認為,雖然不動産權證書顯示房屋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然該房産為雙方婚後購買,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貸款,雙方就該房屋亦無其他約定情形。原告請求就以房産證登記為準,即按99%的比例給原告、原告再按1%的比例給付被告折價款3萬元,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不予采信。
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從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出發,法院最終認定涉案房屋歸原告程青所有,由程青向被告汪軍支付相應房屋補償款150萬元。
房産登記證書上白紙黑字的份額比例為什麼會被認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程青實在想不通。2020年11月,因不服一審判決,程青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在審查該案時明确争議焦點為“是否存在夫妻财産約定,雙方離婚時如何分割财産”。法院認為,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當時民法典尚未正式實施),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程青、汪軍所簽《聲明》系為辦理産權證書出具,且汪軍表示不清楚該《聲明》的内容及意義。在雙方未單獨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确約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雙方對涉案房屋存在夫妻财産約定。程某雖然提交了錄音、微信聊天截屏等證據,但結合錄音時所處情境,汪軍對于房屋份額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狀态下作出,亦未采取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無法據此認定程青主張的對房屋的份額約定。
經過綜合考量,二審法院認定程青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汪軍就涉案房屋權屬作出過明确約定,遂于2021年1月25日駁回了程青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程青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2021年3月17日,北京市高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程青再審申請。無奈之下,程青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應認定夫妻對财産已作出約定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涉案房屋權屬問題是否存在夫妻财産約定”,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檢察部主任齊紅與檢察官助理李瑩接手辦理此案後,經過充分調查核實與認真研判,認為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适用法律錯誤,于2021年6月30日向北京市檢察院提請抗訴。
在提請抗訴報告中,辦案檢察官詳細闡述了對此案的監督理由——
夫妻将婚後購買的房屋登記為按份共有,不僅是一種特别的意思表示,而且是雙方已經完成的行為,該意思表示和登記行為經過了房屋管理部門的确認。由此可見,雙方通過權屬登記的方式明确約定了涉案房屋的份額,審判機關認為雙方未單獨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确約定,屬于适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程青提交的證據,能夠佐證被申請人汪軍知曉并認可房屋份額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汪軍作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其稱不清楚《聲明》的内容和意義,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認為汪軍對于房屋份額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的狀态下作出,富有強烈的主觀色彩,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依據相關規定,夫妻間無書面财産約定,但雙方均認可或有證據足以表明存在财産約定合意的,應認定财産約定成立。本案中,程青提供的房屋産權證書足以認定财産約定合意,在已經存在不動産登記的情況下,機械地要求當事人作出書面形式的财産約定,與立法本意不符。不動産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對内對外均有約束力,對于認定不動産的歸屬、定分止争、維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機關将《聲明》等程序作為登記規範,目的在于确定登記内容,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減少紛争,樹立行政權威。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司法裁判結果不應與行政登記内容相悖。”齊紅說。
北京市檢察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認定雙方未對房屋權屬作出明确約定與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不按雙方約定共有份額分割涉案房屋确系适用法律錯誤——
從雙方意思表示上看,在辦理房屋産權證之前,汪軍持程青的授權委托書接受了辦理不動産權登記中心工作人員的詢問,并以自己及程青的名義簽署了《聲明》。之後,他也曾多次表示對涉案房屋的明确認可,法院關于汪軍對于房屋份額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狀态作出”的認定缺乏證據證明;
從要式法律行為要求上看,汪軍以自己及程青的名義簽署的《聲明》系采取了書面形式,本案不應機械地以雙方之間沒有一份名為《夫妻财産約定》的書面材料就否認雙方關于财産份額的約定,而應結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書面材料及立法本義進行認定,《聲明》實質是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按份共有的書面約定,符合法律關于夫妻财産約定采取書面形式要式的規定,二審判決認定雙方“未采取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與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
從房屋産權登記結果看,不動産權證書是落實共有權人關于财産約定的載體,房産登記機關亦是按照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進行産權登記,一經登記即具有确認共有權份額的法律效力。不動産登記中心向汪軍、程青頒發的不動産權證反映了二人對财産份額約定的結果,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涉案房屋的份額認定不應與不動産權登記内容不同。
依據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雙方存在合法、明确的按份共有的财産約定,涉案房屋應按照雙方約定進行分割。原審判決未按雙方約定分割婚内房屋,适用法律錯誤。
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檢察院就此案依法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再審撤銷原審及二審判決 房屋按房産登記份額分割
北京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後,北京市高級法院對此案發回重審。
法院再審查明,汪軍、程青在辦理涉案房屋登記時,雙方出具《聲明》,該《聲明》約定雙方對涉案房屋按份共有:程青占99%、汪軍占1%;登記機關的詢問記錄記載“申請人登記事項是否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回答為‘是’”,汪軍在該詢問筆錄上簽字。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汪軍、程青将房屋産權登記為按份共有,并且在辦理登記的《聲明》中明确約定為按份額比例為汪軍1%,程青99%。汪軍簽署《聲明》(并代程青簽署)并向登記機關表明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意味着當事人雙方對房産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約定,并且已按照該約定進行了物權登記。該約定和登記具有法律效力,對汪軍、程青具有約束力。因此,對于涉案房屋,應當按照按份共有的約定進行分割。程青的訴請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對于房屋分割處理有誤,再審予以改正。
2021年12月23日,法院判決撤銷有關此案判決中的财産分割部分,判決涉案房屋歸程青所有,程青在判決生效三十日内給付汪軍房屋折價款3萬餘元。
“案件雖然塵埃落定,但辦案過程引發了我們諸多思考。”齊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最高檢黨組提出,抗訴案件不在于多,而在于精準。要注重對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引領作用的案件開展精準監督,努力提供更好更優更實的民事檢察産品,促進法治精神的傳播和法治理念的養成。
齊紅認為,相較紛繁複雜的社會經濟生活,法律總是歸納和抽象的。依法與适法相比,後者的難度更大。對于每一件民生小案,民事檢察官都要“舉輕若重”,确保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适用的判斷不出偏差。一個法律事實幾經裁判到了檢察環節,在抽象條文與具體案件事實的沖突中,需要一個價值判斷,要作出妥當的案件處理結果且于法有據。
“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朱雅頻提出,要進一步樹牢‘檢察工作隻有融入大局、服務大局才有天地,檢察制度隻有支撐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城市治理、基層治理才有價值’的理念。民事檢察官要提高服務大局的自覺性和針對性,就要有依法治國的系統思維。”齊紅說,婚後購房、産權登記,這種與百姓日常生活緊密關聯的法律規定,直接關系到人民群衆依法安排生産生活的理念和需要。司法裁判在深究了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忠實于事實的基礎上,應作出有利于維護行政機關權威、保證産權登記穩定和交易安全的裁判結果。要以執法、司法标準的統一,引領人民群衆采取合法适度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領誠信、友善、文明的社會風尚。(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專家視角
▶▶“合同”在雙方内部發生法律約束力
本案主要涉及到兩個民法學上的問題,一是不動産登記的效力問題,二是夫妻财産約定的效力問題。首先,在不動産登記的效力問題方面,原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産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内容的根據。不動産登記是物權公示的重要方面,本案中的夫妻二人在進行不動産登記時已經對份額作出明确約定,并在不動産權證書主頁共有情況一欄中也有登記,出于對物權公示權威性的考慮,應當予以承認。其次,在夫妻财産約定的效力問題上,本案中并沒有明确的證據表明丈夫一方在簽署《聲明》和登記時有意思表示瑕疵,而且雙方約定的意思非常明确,并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這一個雙方之間的“合同”都應該嚴守,在雙方内部發生法律約束力,不應當輕易否認其效力。(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力)
▶▶《聲明》符合“書面”的形式和實質要求
本案的關鍵在于程青和汪軍之間的《聲明》是否構成夫妻财産約定。原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财産制包括法定财産制和約定财産制。按照法定财産制,除法律規定的特别情形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按照約定财産制,夫妻之間可以就财産的歸屬進行約定,如果夫妻之間有特别約定,則應按照夫妻之間的約定來确定财産的歸屬,而不再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案涉房屋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财産,如果認定《聲明》構成原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财産協議,則應依照《聲明》的内容來确定權屬和進行房屋分割,否則仍應按夫妻共同共有财産進行分割。值得注意的是,登記機關登記的份額比例并不當然能夠作為存在夫妻财産約定的依據。實踐中,夫妻雙方在婚後以共有财産購買的房屋可能僅登記在一人名下,但這并不意味着房屋僅屬于登記的一方,而是仍屬于夫妻雙方所有。因此本案是否存在夫妻财産約定的關鍵在于《聲明》,而非登記機關的登記。關于夫妻财産約定,我國原婚姻法僅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采取書面形式,并無其他要求。因此隻要協議符合“書面”的形式,内容是夫妻雙方關于财産歸屬的約定,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即可。本案中,《聲明》符合形式和實質要求,而且程青的簽字系汪軍代簽,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李超)
▶▶行政确認認定的事實具有法律效力
産權登記作為行政确認,是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的确定、認定、證明或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争議糾紛、保障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本案中,涉案雙方當事人在不動産登記中心辦理了産權登記,并且在不動産權證書中載明份額比例。這意味着雙方就涉案房産的共有比例這一法律事實及相應的法律關系已達成共識,并得到行政機關的确認。在沒有充分的反證足以推翻上述行政确認的情況下,該行政确認所認定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汪軍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相應的法律後果,且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行政确認違背客觀事實或者違背其真實意思,其亦未通過行政訴訟來否定産權登記這一行政确認行為的效力,故涉案的産權登記這一行政确認行為應予支持。本案中,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本案提請抗訴,适用法律正确,捍衛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捍衛了産權登記這一行政确認行為的公信力,值得稱贊。(中國人民大學行政法學博士、哈爾濱理工大學教授 王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