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
(1)反訴的對象隻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内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範圍;
(4)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反訴的特點:
1、反訴與本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雙重性。
2、反訴請求是獨立的。
3、反訴具有給付内容且能抵銷、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功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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