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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來自微博)
近日,深圳一公司規定員工加班不滿30小時需向公司樂捐 300元、三亞一老闆中秋扣員工50%工資作為孝心金直接打入員工父母賬戶代為盡孝的新聞接連出現,引發網友的熱烈讨論。對于公司來說,扣工資等經濟性處罰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但對于員工來說接受程度較低,兩相矛盾下導緻勞資關系的惡化和勞動争議的發生。事實上,扣工資是否完全合法合規仍有待确定,【白話勞動法】将通過界定公司扣工資行為的性質,分析其法律風險并提出替代性措施。
探讨話題
一、扣款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二、扣款行為是否有法律與政策的支持?
三、扣款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怎麼認定?
四、扣減工資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五、是否有可行的替代性措施?
一
扣款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除了上述的樂捐、代為盡孝之外,常見扣除工資的情形還包括曠工1天扣7天工資、績效不達标扣全部績效工資、員工請假超過規定次數罰款等等。
無論是哪種理由,均屬于都是對員工正常工作應得工資的扣除,本質上是一種經濟處罰(需要明确此處的扣工資既不包括員工曠工不發放當日工資的情形,也不包含基于員工違約行為或實際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違約金、經濟賠償預先扣除的情形)。
經濟處罰的目的是督促員工遵守勞動紀律,規範員工勞動行為,而新聞中的”樂捐“針對的是員工加班行為,“代為盡孝”更是與員工的工作表現毫無關系,可見公司扣除工資理由已經被無限制的擴大,類似規定一旦發生勞動争議,必然會被認定為違法而支付經濟賠償。
二
扣款行為是否有法律與政策的支持?
在國家層面,關于經濟處罰的全國性規範僅可見于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規定職工存在違紀行為且經教育批評拒不改正的公司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0%。但該文件于2008年廢止,意味着目前我國法律規範并未對公司的經濟處罰權有統一規定。
而地方層面,各地的法律文件對于企業是否有權扣減工資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允許公司以合法理由扣除勞動者部分工資。例如北京市、江蘇省、遼甯省,均規定公司可依據規章制度扣除員工工資。另一種是禁止公司無法律依據的扣工資或罰款行為,不允許将公司規章制度作為扣減依據。例如廣東省工資支付的規定并未涉及扣除條款,勞動監察方面規定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内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需要注意的是,今年深圳地區對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目前已删除了公司依據規章制度進行經濟處罰的規定,與廣東省相關規定保持了一緻。
三
扣款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怎麼認定?
發生勞動争議後,仲裁庭或法院是否支持公司扣減工資行為,一要取決于當地的法律規定;二是需要結合具體案件的情況确定。
具體來說,公司想要證明自己的扣減工資行為符合法律具有較大難度。首先,公司所在地區具有法律文件允許對員工工資進行扣減;其次,公司需要證明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證明内容包括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協商程序、是否被員工所知曉,此外法院也會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進行實質審查,類似“樂捐”的理由幾乎不可能被支持。再次,公司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員工确有違紀行為;最後,工資扣減的金額和頻次是否與員工的違紀行為相匹配。
四
扣減工資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即使公司所在地允許扣減員工工資,也需要滿足特定限制條件。首先,改變經濟處罰的表述,即使要扣款也需要有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作為依據。形式上,扣減工資的規定需要被納入公司規章制度,經過民主協商程序和公示流程,确保勞動者已經知曉并接受。實質上,規章制度應當合理。法律雖然未針對單位規章制度是否合理明确具體标準和規定,但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通過規章支付放大或超越勞動管理的界限。例如,公司可以決定發與不發、發多發少,但盡量避免在應當發的錢中扣減。同時,是否合理應當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員工行為給公司帶來的影響、員工的收入等綜合确定,同時應當考慮相應規定是否在一般人的可接受合理範圍内,否則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會因為沒有實質的法律效力而無法作為扣減依據。其次,扣減工資的金額也有限制。上限一般針對扣除後的工資餘額,例如江蘇省規定員工工資扣除後的餘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下限一般針對扣除的金額,例如遼甯省規定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上限與下限可單獨或混合見于各地區的法律文件中。
五
是否有可行的替代性措施?
考慮到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和司法審判确定性的情況下,以扣減工資作為管理手段之一仍然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其負面清單的形式也會打擊員工的工作熱情,反而不利于公司管理和人才保留。相比之下,制定較為完善的薪酬與考核制度作為經濟管理手段則更為可取。将勞動者表現與薪酬挂鈎,将員工出勤、安全意識、工作質量、勞動紀律等方面都納入考核範圍,既能保證發放的工資金額滿足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同時也有理由根據員工表現增加或減少員工的工資、獎金或其他福利。對于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員工,可通過解除勞動合同處理。針對員工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可建立完備的責任追究制度,從勞動者工資中扣減以彌補損失,同時注意保留造成經濟損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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