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和同事聊天算工傷嗎?一名電焊工在微信群裡第五次接活後受傷,派活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拿雇主責任險理賠款當工傷賠償支付當地仲裁委調解明确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應一次性給付工傷賠償18萬元專家提醒,勞務公司不要為了趕工期不簽勞動合同,而且雇主責任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上班和同事聊天算工傷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上班和同事聊天算工傷嗎
一名電焊工在微信群裡第五次接活後受傷,派活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拿雇主責任險理賠款當工傷賠償支付。當地仲裁委調解明确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應一次性給付工傷賠償18萬元。專家提醒,勞務公司不要為了趕工期不簽勞動合同,而且雇主責任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公司在微信群裡派活,農民工接活五次後受傷,這種線上“派活”、線下“幹活”的方式,受了傷誰來擔責?
近日,遼甯大連金普新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這樣一起調解:大連金普新區某船舶服務公司給付董師傅包括但不限于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經濟補償、工傷待遇、醫療費、夥食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賠償共計18萬元。仲裁委明确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應當給付工傷賠償。
出了工傷,公司不承認勞動關系
34歲的電焊工董師傅老家在遼甯省大連市普蘭店區農村。2020年10月30日,董師傅加入一個全是懂焊接技術的年輕人組成的“生産工作”微信群。群主是大連金普新區某船舶服務公司分管生産的副總經理姜亮。
2021年2月,大連某船舶服務公司承包了大連一家船業公司的部分工程。為了趕工期,姜亮通過微信群臨時雇傭董師傅等10餘名農民工到大連市一船塢幹活,約定報酬320元/天,月底結算。這之後,公司先後五次派活,并給董師傅微信轉賬共計38420元。
2021年4月29日15時,董師傅在船塢中焊接一艘遊艇,由于船體較高,他站在凳子上進行電焊作業,不慎将凳子踩翻,一屁股蹲坐在地面上,痛得趴在地上起不來。被工友送到大連海港醫院,經診斷為腰椎橫突骨折,住院15天。
“雖說是線上派活,可我是在船塢中幹活受的傷,船業公司應當給我賠償。”董師傅說,他是通過微信群接活兒、在船業公司船塢中幹活受傷的,船業公司應當給付工傷賠償,但該公司卻稱不認識董師傅,是一家船舶服務公司承包了船體焊接工程,董師傅隻是船舶服務公司臨時雇傭工。
無奈之下,董師傅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梁照強到大連金普新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确認自己與船舶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2021年10月25日,在仲裁中,仲裁員孟麟認為,盡管船舶服務公司的員工花名冊中沒有他,但該公司認可通過微信群找董師傅臨時幹活兒的事實,最終在他的耐心調解下,雙方認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船舶服務公司同意給付董師傅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1.6萬元。
董師傅拿到仲裁調解書申報工傷。2021年12月27日,大連金普新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董師傅為工傷;2022年4月,經大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董師傅為9級傷殘。
企業隻給雇主責任險理賠款,不給全部工傷賠償
本以為認定為勞動關系,就能拿到工傷賠償,結果船舶服務公司又不肯認賬。
按相關規定計算後,董師傅應拿到經濟補償、工傷待遇、醫療費、夥食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20萬元。可船舶服務公司隻肯給雇主責任險理賠款8萬元。姜亮表示,由于承攬的遊艇艇體焊接工程需要趕工期,董師傅是通過微信臨時找來幹活兒的,不是正式員工,但公司為臨時招的人投保了雇主責任險,相當于繳納了工傷保險。
董師傅無奈,今年4月26日再次委托律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給付工傷相關賠償20萬元。
調解中,仲裁員伊廷波向企業方解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是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或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由國家或社會依法為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而雇主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受雇過程中遭受意外而緻受傷、死亡或患職業性疾病,被保險人根據法律或雇用合同所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标的的責任保險。伊廷波表示,不管是否有雇主責任險,船舶服務公司都應當按規定給付工傷賠償。
8月22日,董師傅與船舶公司再一次達成調解協議,船舶服務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給付董師傅工傷賠償18萬元。如若未按約定時間支付,董師傅有權一次性申請強制執行并增加違約金5000元。
微信群派活,隻幹一天也是勞動關系
微信群派活,雙方關系如何界定?
“隻幹一天活兒,也是勞動關系。”王金海說,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出的《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關系成立。
“隻要滿足規定條件,且工作時長超過非全日制用工時長,事實勞動關系就成立。”王金海認為。
梁照強表示,不管工作時間長短,企業方都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工傷保險,這樣不僅能夠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更能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王金海提醒船舶制造行業企業,由于船舶作業風險系數高,千萬不要為趕工期不簽《勞動合同》、不繳工傷保險,臨時雇傭員工,将面臨大額賠償。購買雇主責任險不能代替繳納工傷保險。(劉旭)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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