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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報關或叫出口通關,是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通常是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
海關對其呈交的單證和申請出口的貨物依法辦理審核,檢驗,征繳稅費及批準出口的全過程。
備妥海關要求的各種報關單證是保證出口貨物順利通過的關鍵,因此,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報關人)在申報前應認真備齊必備的單證。
進出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内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彙的,出口報關時可準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内容一緻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收彙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彙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彙”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單,并将核銷編号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産地證書等。
7、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1)經海關批準準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2)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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