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創作挑戰賽#
投資有風險說的是貨币投入商業活動中有可能獲取較大收益,也有可能虧損血本無歸。廣義的投資還包括人力資源投入,勞動投入等非貨币資金。這裡我們不讨論抽象的投資理論問題,談一下生活中常見的資金投資與收益的情形。很多人為了規避資金投入風險,都希望保本收益,穩定的理财活動。實際上,在銀行機構保本收益類穩健投資是儲蓄存款的一種形式。#法律人舉案普法#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的朋友之間約定合夥做生意,開辦公司,雙方簽訂了投資協議,或者合夥協議,但實際上,投資人并不參與經營活動,不幹預經營決策,不承擔虧損風險,約定固定的分紅比例。這種情況下,投資人要不要承擔經營風險呢?如果從協議名稱來看是投資合同,經營虧損情況下,要承擔虧損責任。但是,從實際經營活動來看,不參與實際商業經營活動的,這種情況下就是借貸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967條規定,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标,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夥人參與經營和風險共擔是成立合夥關系最重要的判斷标準。有人說了,不擔風險,賺錢了分紅,賠錢了不承擔責任,這也想得太美了,這樣的合作不公平。合夥做生意是你情我願的事情,做事之前三思而後行,要考慮清楚風險與收益才決定是否合作,如果覺得風險大,合作條件不公平不合作就是了。一些人做生意缺少資金,或者對未來的收益充滿信心,願意接受條件苛刻的投資合作條件。
陝西鹹陽市一男子與女子簽訂了一份《投資分紅協議》,約定投資10萬元,由女子從事電商經營活動,每60天為一個周期進行分紅。協議履行過程中,男子要求解除合同,女子返還10萬元投資款和利潤分紅,女子辯稱兩人合夥做生意,要共擔風險,承擔虧損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卻認定二人實際上是借貸關系,女子返還借款。為什麼投資分紅協議變成了借款合同?
2021年4月3日,陝西鹹陽市泾陽縣男子李某某(乙方)與女子王某某(甲方)簽訂了《投資分紅協議》,約定李某某投入10萬元,從事電商服裝銷售。此資金由王某某自主支配,不幹涉王某某經營活動。經營權歸王某某所有,按照約定向李某某支付利潤分紅,以60天為一周期的投資本金利潤的45%支付紅利。若在正常經營情況下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如平台罰款,客戶退款不退貨等其他不可控因素情況)造成的成本利潤損失,由分紅比例雙方共同承擔。協議期限2021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3日,期滿後,王某某向李某某發放紅利,并返還全部投資本金。
協議簽訂後,2021年4月5日,李某某向王某某轉賬支付100000元。同年6月,王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其自己經營的如故漢服店的收益4000元。李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某返還投資款100000元及利潤分紅4000元,合計104000元。
法院認為,雙方雖簽訂了《投資分紅協議》,但并未實際執行合夥事務,雙方未形成合夥合同的法律關系。李某某的100000元投資款,應視為出借給王某某用于經營店鋪,進行周轉的款項。李某某要求歸還100000元,因其已經收到4000元,應予以扣除。關于4000元分紅款,因雙方沒有成立合夥合同的法律關系,不予支持。法院判決:王某某返還李某某96000元。
王某某不服判決,認為雙方簽訂了書面投資合夥協議,應當進行清算。2021年6月初至7月,李某某一直到經營場所進行監督考察,并參與了部分工作,雙方之間形成合夥關系。期間,由于李某某對經營狀況不滿意毆打王某某,造成無法正常經營活動,李某某提前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合夥關系享受盈利分紅,虧損承擔責任是合夥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李某某要求撤資,應當對合夥經營進行清算之後,才能分割合夥财産。
李某某辯稱,雙方《投資分紅協議》第二條第3項約定:“期滿後,甲方向乙方發放紅利并向乙方返還全部本金”。從該約定中可以看出,李某某對此不承擔任何風險,投資的10萬元實則為借款。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事業目标,訂立的共享利益、風險共擔的協議。
二審法院認為,從雙方簽訂的《投資分紅協議》可知,雙方約定店鋪的經營權歸王某某所有,李某某付出 100000元後,沒有對店鋪進行經營、監督、管理。雙方簽訂的《投資分紅協議》約定了到期返還本金,分紅條款應屬于保底條款,該約定規避和轉嫁了投資風險,不屬于共擔風險。2022年9月19日,鹹陽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駁回上訴。
類似的投資合夥做生意,投資人要求返還借款和利息的情況在實踐中比較多。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很多有資金的人,關心的不是生意、産品或者項目,而是在意投入的資金能夠獲取多少收益,能否在固定的時間周期内獲取多少收益,類似于銀行定期存款,但投資給朋友做生意的收益應該比存款收益更高。
無論是經商做生意,或者從事産品生産經營活動,賺錢的周期比較漫長,甚至因為市場行情變化出現虧損。在預期無法獲取收益的情況下,很多出資人就會要求返還資金和利息。當然,如果投入的資金能夠穩定地獲取收益,這樣的投資合夥生意會持續下去。經濟往來就是這樣誰都不想做賠錢買賣。資本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規避商業風險。豐厚盈利情況下,出資人要分紅,虧損情況下,出資人要求返還借款及利息。
李某某和王某某簽訂了《投資分紅協議》,不參與實際經營活動,遊走在投資和借貸之間。如果王某某的網店經營非常好,盈利豐厚,李某某可以要求按照協議分紅。如果王某某網店經營比較差,李某某則要求解除合作協議,返還借款。法院沒有支持解除協議請求,是因為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的協議已經到期。李某某的行為似乎是一種投機行為,但,王某某也有過錯既然是合夥做生意,投資分紅協議中為何要約定李某某不參與經營活動?
雖然說李某某的訴求取得了法院支持,但是,如果10萬元資金全部被王某某購買了貨物服裝沒有全部賣出去,判決的執行也是個問題。最終的結果是兩敗俱傷。誠實守信是人與人交往的道德準則,也是市場交易的一般規則。是合夥做生意,還是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要在簽訂協議之初就應當明确,簽訂平等互利的合作協議,嚴格遵守履行,才能有可能實現雙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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