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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原告起訴離婚的限制條件
婚姻法中原告起訴離婚的限制條件
更新时间:2024-12-16 08:01:20

婚姻法中原告起訴離婚的限制條件? 夫妻采取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那必然需要其中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樣才能啟動離婚程序此時就對起訴離婚有條件要求,那麼夫妻起訴離婚條件有哪些呢?起訴離婚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不代表最終就一定可以解除婚姻關系,這樣還要看是否是否符合訴訟離婚的标準下文中,石家莊小普就新婚姻法夫妻起訴離婚條件為大家作分析介紹,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婚姻法中原告起訴離婚的限制條件?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婚姻法中原告起訴離婚的限制條件(新婚姻法夫妻起訴離婚條件都有哪些)1

婚姻法中原告起訴離婚的限制條件

夫妻采取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那必然需要其中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樣才能啟動離婚程序。此時就對起訴離婚有條件要求,那麼夫妻起訴離婚條件有哪些呢?起訴離婚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不代表最終就一定可以解除婚姻關系,這樣還要看是否是否符合訴訟離婚的标準。下文中,石家莊小普就新婚姻法夫妻起訴離婚條件為大家作分析介紹。

一、新婚姻法夫妻起訴離婚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于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準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起訴離婚,除了滿足相應的積極條件外,還要滿足相應的消極條件,即不存在不能起訴的情形。具體來說,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懷孕期間;

②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2)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内又起訴的;

②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内又起訴的;

③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内又起訴的。

(3)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訴訟離婚,還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離婚訴求,具體來說: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3)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4)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财産、夫妻共同财産或家庭其他成員财産的清單。對有争議的财産應提供該财産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5)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

(6)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别、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實都是有條件要求的。所以說,雖然離婚是自由的,但也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内的自由,并非是絕對的自由。具體夫妻起訴離婚條件,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各位可以适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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